酒店員工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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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酒店員工考勤管理,嚴格勞動紀律和工作秩序,提高酒店服務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如有違反,將按酒店有關條例進行處罰。

一、 考勤管理:

1、考勤內(nèi)容

1) 上班時間已到而未到崗者,即為遲到。

2) 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即為早退。

3) 工作時間未經(jīng)領導批準離開工作崗位者,即為擅離職守。

4) 未按程序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無故不上班者,即為曠工。

2、考勤須知

1)員工不允許代打卡、虛打卡,遲到、早退。每遲到、早退一次罰款10元,(部門無須再另開處罰單,但須如實在考勤匯總表中體現(xiàn)遲到、早退記錄)。每月三次遲到、早退者,記過失一次,處罰款50元。

2)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2小時以內(nèi)以半天曠工論處,超過2小時者以曠工一天論處。每月遲到、早退累計達3小時者,按一天曠工論處。凡曠工一天者扣發(fā)當日3倍的工資;連續(xù)曠工兩天者扣發(fā)當月總工資的50%;連續(xù)曠工三天以上按照自動離職處理。

3) 員工串崗、脫崗視為擅離職守,員工每擅離職守一次罰款20元。每月三次擅離職守者,記過失一次,處罰款50元。

4) 酒店有關部門進行職能檢查、專職檢查中發(fā)現(xiàn)有無故脫崗、串崗者,第一次罰款20元,第二次罰款50元,當月累計三次以曠工一天論處。

5)考勤卡一律放指定位置,不允許私自帶離考勤機打卡區(qū)域、不允許私自涂改、銷毀,藏匿、違者每發(fā)現(xiàn)一次扣罰100元。

6)員工刷卡區(qū)域有監(jiān)控錄像,請各位員工自覺遵守刷卡制度與紀律。如有違反,必嚴懲。

3、考勤紀律

1)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員工出勤必須考勤。酒店部門經(jīng)理級(含經(jīng)理)以上管理人員必須刷電子IC卡,休息須提前1天上報總經(jīng)理辦公室。

2)上、下班分段員工,每次進出酒店均需打卡。各部門同時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的崗位考勤,并做好書面簽到記錄。

3)行政人事部負責監(jiān)督打卡和核實考勤記錄。各部門設專職考勤人員負責考勤記錄(匯總打卡記錄及簽到記錄),每月2 日前(遇節(jié)假日順延)將考勤報表報送行政人事部,作為該部門員工月薪計算的重要依據(jù)。

4)打卡工作人員及考勤人員必須據(jù)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不得虛報、漏報,違者每次罰款20元。連續(xù)三次,員工記過失一次,并處罰款50元。

5)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人打卡或委托打卡,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記過失一次,并處罰款20元。

6)上下班忘記打卡,必須在當天經(jīng)部門經(jīng)理簽字證明有效;每月以三次為限,超過三次者除部門經(jīng)理簽字外,按每次10元進行處罰。

7)不準刁難考勤人員,違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過失處分。

8)私自涂改考勤記錄,給予過失處分。

9)考勤報表中應包括:部門名稱、員工姓名、實出勤日、加班時間、病(事)假天數(shù)、遲到、早退、曠工小時(天數(shù))等。

10)考勤以刷卡記錄為主,部門考勤為輔,最終解釋權交部門經(jīng)理與行政人事部協(xié)商處理。

二、 假期管理

1、請假程序

1)員工各種假期申請,無論時間長短,一律填寫《員工休假審批表》,經(jīng)批準后生效,《員工休假審批表》一式兩份,部門留存一份,行政人事部一份。

2)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延期請假。

3)酒店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xù)。未辦妥請假手續(xù),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4)酒店員工請假如發(fā)現(xiàn)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jié)輕重予以懲處。

2、審批權限

1)員工請假,假期3天內(nèi)(含3天)部門負責人核準報行政人事部核準,3天以上由行政人事部報總經(jīng)理審批。

2)部門經(jīng)理級人員,假期2天(含2天)內(nèi)由行政人事部核準,2天以上由總經(jīng)理核準。

3)所有請假必須根據(jù)請假程序填寫《員工休假審批表》,并報行政人事部備案。

4)員工請事假必須于前一天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否則不予請假。

5)員工一律不享受帶薪事假。

6)若因特殊情況,未能于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xù),應電話向所在部門上級報告,并于事后補辦請假手續(xù),否則以曠工論處。

3、休假需知:

1)病假:員工請病假,三天以上的必須附有醫(yī)院開出的診斷證明書申請病假,方為有效(急癥除外),病假單須及時交所在部門審核。

2)工一律不享受帶薪病假。

3)請假逾期:員工假期屆滿未續(xù)假或雖續(xù)假但未核準而不到崗者,除因病或臨時發(fā)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均以曠工論處,曠工三天即作除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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