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之交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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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交接分

(一)主管人員交接。?

(二)經管人員交接。?

第二條 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 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 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 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接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jiān)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接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jiān)交。?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fā)生爭執(zhí)應由監(jiān)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接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guī)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接日將本章第四條規(guī)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 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jiān)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jiān)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jiān)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jiān)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接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10內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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