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zhèn)住房建設,提高城鎮(zhèn)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制定宗旨的規(guī)定。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產(chǎn)物,也屬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國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標志,當前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已成為住房貨幣化改革的核心內容。
按照朱?基同志“加緊住房公積金立法”的指示,原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起草領導小組和起草辦公室,開始住房公積金立法工作。起草辦公室先后赴廣西、云南、四川、江蘇、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調研,起草了條例初稿,并征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由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條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設部。1998年4月,建設部在廣泛調查研究和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草擬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送審稿)》。送審稿上報國務院后,國務院法制辦征求了國家經(jīng)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23個部門和北京、上海等16個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并召開了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論證會。國務院法制辦、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還赴上海、蘇州、天津等地進行了專題調研,并在全國住房公積金規(guī)范化管理座談會上聽取了33個大中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同志的意見,經(jīng)過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草案)》!蹲》抗e金管理條例》經(jīng) 1999年3月17日 國務院第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于1999年4月3日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fā)布施行。并于2002年3月24日 由國務院第350號令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稐l例》是在認真總結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踐經(jīng)驗基礎上,針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發(fā)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結合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設的新情況、新形勢修訂的!稐l例》的制訂實施,是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發(fā)展歷史上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更加完善的法制化、規(guī)范化發(fā)展時期。實施《條例》也是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重要措施,對于推動國民經(jīng)濟的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
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義務性的長期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公積金是個人長期儲蓄的住房基金;單位繳存的公積金是單位對職工由住房實物分配向貨幣分配的一種轉化。兩者都歸職工個人所有,只能用于購房、建房、住房翻建和大修。不能移作他用。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制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宗旨:
第一,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是要形成新的住房機制,改變原來無償分配、低租金使用的住房制度,逐步實現(xiàn)住房商品化和自住其力。但是,在當前房價較高和職工收入普遍不高的情況下,盡管職工對住房需求很大,迫切要求解決住房困難,由于支付能力太弱,往往只能望房興嘆,無法購房,邁不開住房商品化的步伐。面對這種嚴峻局面,必須努力開拓,尋求新的辦法來提高職工個人對購買住房的支付能力,而公積金的推行正是解決了這個矛盾。因為,一方面,建立了公積金制度,通過個人努力、國家和單位支持,以及長期儲蓄,可以極大地提高職工對住房需求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運用公積金來發(fā)放住房抵押貸款,而且實行政策性的低利率貸款,這就能具體幫助中低收入的職工買房,并且減輕他們的負擔。顯而易見,推行公積金可以促進實現(xiàn)住房商品化,成為實現(xiàn)住房商品化的一種有效途徑。
第二,促進城鎮(zhèn)住房建設,提高城鎮(zhèn)居民的居住水平。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是要解決職工的居住困難問題,使居住特困戶和居住困難戶改善居住條件,做到安居樂業(yè)。要實現(xiàn)這個目標,單純依靠國家投資和企業(yè)籌資建房,已經(jīng)遠遠不能適應需要,必須努力開拓,尋求新的融通資金渠道,以擴大住房建設投資規(guī)模,增加住房建設量,從而加快解決職工居住困難。公積金的推行正好解決了面臨的矛盾,適應了客觀需要。因為,大量歸集的公積金除了滿足職工因買房、建房和離退休、離境的需要而支取外,其余都可以貸款給有關各方,支持他們從事住房建設,擴大住房建設規(guī)模。這樣做,解決職工居住困難的步伐加快,群眾得到了實惠,必將進一步擁護和支持房改,使房改不斷深化和順利推進。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適用范圍和住房公積金涵義的規(guī)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適用范圍
根據(jù)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指負有繳存義務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均須按規(guī)定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為所屬在職職工(合資、獨資企業(yè)中的外國人除外)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手續(xù),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稐l例》對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登記、職工個人賬戶設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轉移和封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代扣代繳程序、住房公積金列支辦法等作了詳細規(guī)定。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是指住房公積金所有人按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將住房公積金取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存儲期間住房公積金的運用行為!稐l例》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和程序,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和程序等都做了詳細規(guī)定。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是指為了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定的安全高效運行,法律規(guī)定的管理機構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安全運用住房公積金,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稐l例》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基本原則,詳細規(guī)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決策機構、執(zhí)行機構、監(jiān)督機構、受委托銀行的職責,并規(guī)定了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和運作程序。
住房公積金的監(jiān)督是指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和管理等行為進行監(jiān)督,并對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罰的行為!稐l例》規(guī)定了財政監(jiān)督、審計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的具體內容,明確了對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辦法,有力地保證了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作。
(二)住房公積金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的概念
本條第2款的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住房基金,歸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定向用于職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職工住房建設的融通資金。職工離退休時本息余額一次付償,退還給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職工個人每月按規(guī)定從工資中扣除繳存的部分,這部分屬于職工工資,歸職工個人所有;二是單位每月按規(guī)定為職工個人繳存的部分,這部分是住房實物福利分配向工資貨幣分配轉換的部分,視同職工工資,也歸職工個人所有。
2、住房公積金的性質
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本人或職工所在單位繳納的住房基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是職工個人的住房基金,具有以下性質:
第一、保障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住房公積金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城鎮(zhèn)所有機關和企事業(yè)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每月繳存一定數(shù)量的住房公積金,建立起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住房建設基金,使每一個職工都能住上自己比較滿意的住房。住房是每個職工最基本的生活資料,是職工搞好學習和工作的最基本條件,只有安居才能樂業(yè)。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住房實物分配政策,無論是機關還是企事業(yè)單位都是先由單位建房,然后再分配給職工個人,職工的住房完全依賴于單位,職工工資中不包括住房資金。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職工個人住房即將實行分配貨幣化,特別是自1998年國家提出不再向職工分配福利住房以后,住房分配貨幣化勢在必行。職工要解決住房問題就必須積累和籌集一大筆資金。如何籌集這筆資金,對于個人和家庭而言,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這一矛盾。因為,一方面,通過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有效地聚集住房建設資金,加快住房建設,提高住房供應水平,滿足職工對住房的需求;另一方面,通過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向職工個人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解決職工購房、建房資金不足的問題,使職工長期的住房儲蓄行為轉化為短期的住房實現(xiàn),較好地解決了職工的住房問題。因此,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第二,互助性。由于住房分配體制的轉軌和職工工作時間、家庭條件和個人收入上的差別,客觀上形成了職工個人在建造、購買住房能力上的不同。有的職工已經(jīng)住上了比較理想的房子,家庭收入也比較高,而有的職工沒有住上房子,而家庭收入又比較低。這種不平衡狀況,客觀上要求有住房的職工和收入較高的職工,能夠發(fā)揚互助精神,幫助無房職工和低收入職工解決住房問題,這也是制度的內在要求和道德的具體體現(xiàn)。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的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這種互助性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不管是有房職工還是無房職工,都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交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而住房公積金重點解決的是無房職工的住房問題,解決無房職工的資金困難,已有住房的職工所交納的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xiàn)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2) 職工住房公積金從利益回報和使用成本來看,都是比較低的,具有義務性和支援性。在住房公積金的具體運作方面,無論是儲蓄還是貸款,其利率都低于同期商業(yè)銀行的存款和貸款利率,屬于政策性儲蓄和政策性貸款,這是住房公積金互助性最根本的體現(xiàn)。如果脫離了這一基礎,公積金的互助性就無從體現(xiàn)。(3) 隨著職工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提高,職工對自己的住房條件會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即使是現(xiàn)在的有房戶,將來也許需要重新建造、購買、大修住房,也許會遇到資金不足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也可以從住房公積金中得到貸款。這就是說現(xiàn)在幫助了別人,將來就可以得到別人的幫助。
第三,長期性。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的住房儲蓄金。本條規(guī)定,每一個城鎮(zhèn)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交個人住房公積金。住房是一種耐用的、價值很高的生活資料,它的使用時間長達50-70年,市場價值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這種價值很大的商品,要求每一個職工在很短的時間內籌集起來是相當困難的。解決的辦法就在于通過職工低水平和可承受的長期住房儲蓄積累,積少成多,積零成整,形成購買能力。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就是為了達到這一目的。一方面,職工個人繳交的公積金占其工資額的比例不高,一般控制在5%-12%,在職工可以承受的范圍內;另一方面,通過職工長期每月按時交納,到一定年限后,積累起來的資金數(shù)量相當可觀。比如,一個職工個人每月交納50元公積金,單位補貼相應的金融,一年儲存1200元,按35年工齡計算,儲存的本金有42000元,再加上利息收入,則數(shù)額更大?梢,通過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每一個職工在其法定的具有勞動能力的工作時間內,都交納一定數(shù)量的住房公積金,可以較好地解決職工在住房方面所存在的積累與消費的矛盾,即通過職工住房公積金的長期積累和儲蓄,解決住房資金上的困難。
3、住房公積金的特點
住房公積金是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建立起來的為解決職工個人住房問題的長期儲蓄金,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普遍性!秶鴦赵宏P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fā)(1994)43號)要求“所有行政和企事業(yè)單位及其職工均應按照‘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統(tǒng)一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交納住房公積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本條規(guī)定:所有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都必須交納住房公積金。這就是住房公積金的普遍性,它覆蓋了城鎮(zhèn)所有在職職工,包括行政機關的干部、職員和各類企業(yè)職工,只要是居住在城鎮(zhèn)的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的性質如何,無論其家庭收入的高低,無論其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交納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的普遍性是由建立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和目的所決定的。這是因為,建立住房公積金的目的在于解決城鎮(zhèn)職工住房問題,而住房建設需要大批的資金,在國家停止對職工進行住房實物分配和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后,職工住房建設的資金主要依靠職工自身的積累和單位的補貼,這就要求所有職工按規(guī)定的比例每月交納一定數(shù)量的公積金,以做到積少成多,變分散于集中。
第二,強制性。職工住房公積金是每個單位和職工都必須交納的住房建設基金,具有強制性。這是由住房公積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所決定的。住房公積金是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互助性基金,它區(qū)別于其他的投資性基金和儲蓄資金,在利率上低存低貸,從職工個人的經(jīng)濟效益來看,顯然不如銀行儲蓄和其他類型的投資,如果按照市場的原則,則有相當多的職工不愿意交納住房公積金。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就必須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guī)來強制實行。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一是所有城鎮(zhèn)機關和企事業(yè)單位及其職工都必須交納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只要單位錄用職工,就必須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二是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都是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人民銀行商定后報國務院批準實施的,具有較強的行政色彩;三是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是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存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
第三,專用性。住房公積金是專門用于職工個人住房建設的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專款專用”。“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甭毠ぷ》抗e金只能圍繞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用于三個方面:一是向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為職工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資金來源;二是為建設城市廉租住房提供補充資金,解決城市住房的建設問題;三是經(jīng)住房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一部分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為公積金保值增值。除此之外,公積金不能作為他用。
第四,政策性。住房公積金是互助性的基金,具有明顯的政策性。這種政策性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職工個人公積金除職工個人交納一定金額外,職工所在單位也要交納一定的金額,兩者都歸職工個人所有,也就是說,職工單位為職工提供了政策補貼;二是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低于銀行貸款利率,具有明顯的政策性,這樣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職工的經(jīng)濟負擔。例如,某職工1998年度貸款一筆10萬元為期10年的住房資金,如果是公積金貸款,其貸款月利率為4.275‰,如果是商業(yè)銀行貸款,則貸款月利率為6‰。可見,住房公積金具有明顯的政策性質。第五,返還性。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所在的縣、市以及出境定居的,可以支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資金余額;職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也就是說,在一定的條件下,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給職工個人。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的規(guī)定。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個人繳存部分,二是單位繳存部分。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當然歸職工個人所有。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相當于單位發(fā)給職工的工資,因此也應歸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基于住房公積金的本質屬性,即工資性。單位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實質是以住房公積金的形式給職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資,從而達到促進住房分配機制轉換的目的。將住房實物分配轉換為按勞分配為主的貨幣工資分配,其方式是多樣的,如直接提高工資和增發(fā)住房補貼等。但在我國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住房建設發(fā)展以及房改推進力度等條件制約下,采取住房公積金的方式轉換住房分配機制,與直接提高工資或增發(fā)住房補貼相比,經(jīng)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好一些,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直接提高工資,即使同步提高房租,也難免出現(xiàn)資金分散、沉淀的現(xiàn)象,而以住房公積金的形式提高職工住房工資是化零為整,有利于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住房消費信貸制度的建立;二是引導職工家庭消費結構合理化,有利于增強職工購、建、租住房的能力和自我保障的意識。雖然表現(xiàn)形式特殊,但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仍相當于發(fā)給職工的住房工資,是國家和單位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與其他合法所得一樣,應為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的原則。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原則的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的原則。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原則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原則,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對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重大問題行使決策權,包括有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規(guī)定和運作管理等重要事項。如: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計劃、使用計劃,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等。由于住房公積金所有權屬于職工,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建立一個代表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利益的機構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進行決策,使住房公積金決策機構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為此,《條例》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由人民政府負責人,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會代表、有關專家組成。這對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統(tǒng)一決策下,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實現(xiàn)住房公積金保值,保證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原則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原則,是指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各城市依法成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職責。住房公積金屬職工個人所有,不是財政預算資金,不應納入財政預算資金管理。同時,住房公積金也不是居民儲蓄存款,也不應納入銀行儲蓄存款管理。住房公積金應當由城市政府依法成立的專門機構進行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和管理的執(zhí)行機構,具體負責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和承辦住房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等工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獨立的事業(yè)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銀行專戶存儲原則
銀行專戶存儲原則,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用賬戶,專項存儲住房公積金。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是落實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和專項使用的基本措施。若由各單位隨意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住房公積金的統(tǒng)一管理就無從談起,專款專用也無法保證。若不設立銀行專戶進行管理,會造成資金分散,形不成資金規(guī)模效益,建立住房公積金的目的就不可能實現(xiàn),最終將損害廣大職工利益。同時,通過在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用賬戶,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及委托貸款業(yè)務,可充分發(fā)揮銀行監(jiān)督職能,防止住房公積金的挪用和流失。
(四)財政監(jiān)督原則
財政監(jiān)督原則,是指財政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的運作管理進行檢查監(jiān)督。財政監(jiān)督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積金的挪用和控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費用支出,使住房公積金的運作管理工作規(guī)范、高效。財政監(jiān)督的主要內容包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當年歸集使用計劃時,必須征求財政部門意見;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審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等。
綜上所述,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政策性很強、涉及面很寬,關系到每一個職工切身利益的工作,必須建立嚴格、科學的領導制度、管理體系和有效的、健全的監(jiān)督機制。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與監(jiān)督,是由公積金的屬性和定向使用性決定的。一方面,因為住房公積金是屬于職工個人用于解決住房問題的專項資金,不是財政預算資金,也不同于銀行的儲蓄存款。為了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安全,維護存繳入的合法權益,必須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另一方面,為了保證住房公積金能定向用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不被截留和挪用,充分發(fā)揮住房公積金的經(jīng)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也應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與監(jiān)督。為此,本條明確提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專有使用權的規(guī)定。
住房公積金是專門用于職工個人住房建設的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專款專用”。本條明確規(guī)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甭毠ぷ》抗e金只能圍繞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用于三個方面:一是向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為職工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資金來源;二是為建設城市廉租住房提供補充資金,解決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設問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三是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一部分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為公積金保值增值。除此之外,公積金不能作為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jīng)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存、貸利率的確定的規(guī)定。
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jīng)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實踐中,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實行低存低貸的原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2007年7月21日 開始執(zhí)行的利率為:貸款期限在5年以內的(含5年),按年利率4.5%執(zhí)行;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年利率4.95%執(zhí)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實行一年一定,于每年的1月1日 ,按相應檔次的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并監(jiān)督執(zhí)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的規(guī)定。
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組織領導是建立和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這是因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才開始起步,政策性很強,涉及到每個職工的切身利益,在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chǎn)生這樣那樣的問題,這就需要有一個統(tǒng)一的組織領導機構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制定政策,加強領導,以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健康發(fā)展。本條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提出:“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并監(jiān)督執(zhí)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睆倪@一規(guī)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住房公積金領導體制包括兩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全國性的領導機構,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等單位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全國性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發(fā)展規(guī)劃和具體政策,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及日常工作進行領導和監(jiān)督。
第二個層次是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其職責是貫徹執(zhí)行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政策和條例,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內的實際情況,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進行指導。這樣一種領導體制,既保證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的全國統(tǒng)一性、同步性和相對集中性,又能充分發(fā)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在國務院的統(tǒng)一領導下,根據(jù)本省、本市、本自治區(qū)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具體操作制度,解決了地區(qū)發(fā)展不平衡的矛盾,從而使得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全國范圍內能夠順利推行和健康發(fā)展。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qū)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設置的規(guī)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本條明確規(guī)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qū)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必須具有權威性、民主性和廣泛的代表性,所作出的決策必須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既能夠代表政府實行宏觀管理的意圖,又能夠體現(xiàn)職工群眾的意見,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必須具有廣泛性。從本條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要由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政府職能部門(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專家和工會代表組成,這樣就能夠保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所作出的決策具有科學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至少要由四方面的人員組成:
(一)人民政府負責人
這里所指的人民政府應與所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相對應。如果是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住房委員會,那么,人民政府負責人是指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所在地市的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如果是設區(qū)城市設立的住房委員會,那么人民政府的負責人是指設區(qū)城市人民政府的負責人。《條例》對負責人是正職還是副職沒有明確規(guī)定,一般來說,這里的負責人是指主管城市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副市長。
(二)財政、建設、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
推行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資金的列支,住房公積金的使用,住房建設的計劃、規(guī)劃,住房管理和房地產(chǎn)市場的規(guī)范等,與財政、建設、人民銀行、計劃、房地產(chǎn)、金融、審計、勞動、人事、監(jiān)察等多個部門有密切關系。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有這些部門的負責人參加,以協(xié)調住房公積金的重大政策。
(三)工會代表、職工代表和單位代表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以維持職工合法權益為宗旨。根據(jù)《工會法》的規(guī)定,工會要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民主權利,發(fā)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協(xié)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住房委員會吸收工會代表是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住房公積金管理重大事項決策的具體表現(xiàn)。
(四)專家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又是新生事物,需要吸收那些在住房建設、住房管理、住房金融、財經(jīng)、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參加,這樣有助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實現(xiàn)科學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設置主要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設區(qū)的市(地、州、盟)。這種設置既保證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所作的決策在所有城鎮(zhèn)的全范圍覆蓋,使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全國城鎮(zhèn)建立和發(fā)展,同時又突出了城市這一重點,特點是大中城市,允許各城市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決策。因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一定的社區(qū)性,與城市建設、城市發(fā)展及城市個性、城市職工收入水平等因素密切相關,各城市應當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fā),在全國統(tǒng)一政策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住房公積金政策和具體規(guī)則。
值得注意的是,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二)根據(jù)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職責的規(guī)定。
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1、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這一職責可從三個方面來理解:
(1)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的依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只能在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相關政策前提下制定、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措施。
(2) 住房公積金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使用和管理等四個方面。根據(jù)新《條例》的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就如何界定職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如何貫徹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和原則,住房公積金制度如何在整個住房制度改革中發(fā)揮其基本的住房保障作用等重大問題制定相關的政策和措施。
(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監(jiān)督實施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措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不僅有權制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措施,更重要的是有權制定監(jiān)督公積金管理中心切實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政策和措施,并實行具體的監(jiān)督。
2、擬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弊》抗e金管理委員會根據(jù)當?shù)厣鐣?jīng)濟發(fā)展水平、住房制度改革的進程,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這個比例一般為5%,或6%,或12%等等。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關系到解決職工的自住住房能力,繳存比例越高,單位和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金額就越大,相應地解決自住住房的能力就越強。但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受到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的影響,受到單位經(jīng)濟承受能力的制約,不能一味地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要確定一個相對合理、可行的比例,并定期進行調整。擬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是一個政策性相當強的工作,應當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行使此項權力。
3、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直接影響到職工住房消費能力,影響到一個城市或地區(qū)的住房商品化進程。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要考慮三個因素:一是,與城市或地區(qū)的住房公積金歸集規(guī)模相關,歸集的住房公積金越多,貸款的可貸額度就越高;二是,與城市或地區(qū)的住房商品化程度相關,住房商品化程度越高,需要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人數(shù)越多,如果歸集的住房公積金沒有同步增加的話,為使更多的職工家庭購買住房時可以得到住房公積金貸款,就應調低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三是,與住房公積金互助性特征相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是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權利的體現(xiàn)。考慮到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要與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長短、存儲余額的多少相適應,以體現(xiàn)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權利義務的對等。
4、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歸集與使用是住房公積金主要管理內容。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基礎,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目的。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編制。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審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第一,歸集計劃的可行性與科學性。住房公積金歸集量取決于一個城市或地區(qū)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職工的工資收入水平,取決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高低,取決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如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計劃時已經(jīng)考慮到上述三個方面因素,說明其歸集計劃是基本可行的,是科學的。第二,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合理性、安全性。住房公積金資金的使用計劃要達到供給與需求基本平衡,能滿足職工住房基本需求,并能促進城市或地區(qū)的住房商品化進程。同時,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必須體現(xiàn)安全運作的原則,住房公積金的保值投資只能用于購買國債。
5、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這一職責是前項職責的保證。審批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目的在于監(jiān)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否嚴格按原定計劃歸集、使用住房公積金。如果情況發(fā)生變化,原定的歸集、使用計劃需要作部分調整或變更。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也是為了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調整或變更計劃的必要性、合理性。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qū)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tǒng)一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統(tǒng)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yè)單位。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置的規(guī)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性質
根據(jù)本條第3款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yè)單位,主要職責是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此我們可以看出:
第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一個獨立的事業(yè)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guī)定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再由本級財政撥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guī)定的事業(yè)單位費用標準制定。
第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以營利為目的。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的是住房公積金這一專項資金,負責公積金的歸集,也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從表面上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類似于一般的金融機構和房地產(chǎn)開發(fā)機構,但與這些機構的根本區(qū)別在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資金營運不以營利為目的,這是由住房公積金的政策性所決定的。如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歸集的公積金作為營利的資本,這些資金就必然會朝著營利的方向流動,這樣偏離了公積金主要用于職工政策性購、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初衷,就改變了住房公積金的政策性質。因此,國家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其費用開支渠道和標準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設立原則
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則上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范圍相一致,即:直轄市,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qū)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了達到減少管理風險,降低管理成本和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的目的,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必須遵循精減、交通的原則,人員編制、規(guī)模應與管理的資金數(shù)量等相對應,切忌貪大求全、冗員過多、運作低效。
(三)縣(市)原則上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由于縣(市)職工人數(shù)較少,歸集的住房公積金數(shù)量較少,管理成本較高,難以發(fā)揮住房公積金資金規(guī)模效應,因此,《條例》規(guī)定,縣(市)原則上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tǒng)一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統(tǒng)一核算。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的規(guī)定。
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有以下七項:
(一)編制、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計劃包括: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shù)、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計劃期內住房公積金應歸集的總量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根據(jù)當?shù)厣鐣?jīng)濟發(fā)展和職工工資收入情況,提出切實可行的繳存比例,不但職工能承受,而且職工所在單位也能承受。針對目前有些國有企業(yè)效益下降,住房公積金欠繳、緩繳的現(xiàn)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使這些企業(yè)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基本保證。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計劃包括:住房公積金提取數(shù)額、貸款數(shù)額、購買國債數(shù)額、風險準備金數(shù)額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要遵循供求基本平衡和安全運作原則。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要盡量滿足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的住房需求,以推進住房商品化進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認真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編制的計劃應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然后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具體落實。
(二)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既是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主體,又是住房公積金的負債主體。要做到管理到位,責任落實,就得準確掌握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資金數(shù)額和變動狀況。真實、及時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情況,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使管理職責、履行負債義務的需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真實、全面、準確、及時地建立住房公積金的總賬與職工明細賬,建立完整的財務管理制度,并對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的全過程進行資產(chǎn)管理、會計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不但可以提取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而且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職工是否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是否符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可以提取多少住房公積金余額,貸款額度是多少等,都需要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職工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批結果到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手續(xù)。為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效率,《條例》還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程序和審批時間作出了限制性規(guī)定。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住房公積金是長期繳存的住房基金,是相對封閉運作的政策性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的存儲利率又相對較低。同時還要考慮到在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可能出現(xiàn)的風險。因此,為了保障每一位參加住房公積金職工的切身利益,避免住房公積金出現(xiàn)風險和貶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一方面要限制單位住房建設貸款,發(fā)展個人購房消費貸款;另一方面應當對歸集的住房公積金進行保值投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投資,并用部分增值收益建立貸款風險準備金。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還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當職工符合提取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條件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將該部分資金歸還給職工;二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足額歸還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所謂“足額”,是指住房公積金的本金加上住房公積金的存儲利息。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既體現(xiàn)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住房委員會負責,也體現(xiàn)了對全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告中,應當反映以下幾個方面的情況:
(1) 參加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數(shù)和職工人數(shù);
(2) 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總量和提取總量;
(3) 住房公積金貸款總量,申請貸款的合同份數(shù);
(4) 住房公積金的保值情況;
(5) 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情況;
(6) 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說明。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yè)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x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委托銀行的規(guī)定。
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yè)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x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事業(yè)單位,有關住房公積金的金融業(yè)務應當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委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銀行承辦的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主要是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結算,受委托銀行承辦的手續(xù)主要有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和歸還。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機構,不能直接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只能委托銀行承辦,由銀行與貸款職工簽訂貸款合同。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shù)阶》抗e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釋義】本條關于設立住房住房公積金專戶和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規(guī)定。
所謂住房公積金繳存,是指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匯繳變更、核定比例、結算利息等一系列繳存行為的總稱。主要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開戶登記、賬戶設立、變動轉移、比例核定、匯繳辦理、緩繳程序、利息計算、繳存憑證、列支渠道、登記清理、時限規(guī)定等內容。住房公積金繳存是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起點,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huán)節(jié),是提取、使用和監(jiān)督的基礎,其管理涉及職工個人、職工單位、受委托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
(一)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住房公積金專戶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設立的記載和反映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和結算等資金情況的專門賬戶。
本條第1款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因此,在住房公積金的存儲管理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必須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這樣才能真正履行其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債務責任,才能明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受委托銀行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的關系。實踐中,根據(jù)管理工作的需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一般應在受委托銀行設立四類住房公積金賬戶:
1、住房公積金存款戶(住房公積金資金總賬戶)
住房公積金存款戶用于全面反映和記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的住房公積金資金情況。實踐中也稱為住房公積金資金總賬戶。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分行所屬各支行或辦事處(以下簡稱“網(wǎng)點”)辦理歸集的,還須在各網(wǎng)點設立銀行內部往來戶,用于歸集單位在就近網(wǎng)點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規(guī)定時間內,各網(wǎng)點應將往來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劃轉至住房公積金存款戶。
2、委托貸款基金戶
委托貸款基金戶用于反映和記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銀行發(fā)放和回收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情況。
3、結算戶
結算戶主要用于反映和記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利息收支和其他各項收支的增減變動情況。
4、職工個人賬戶
本條第2款規(guī)定每個職工只能擁有一個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是為了保證職工住房公積金賬務的清晰、準確和賬戶的惟一性。單位、受委托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循這一規(guī)定。
住房公積金屬于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所有,當住房公積金繳存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賬戶后,職工個人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之間就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是職工個人,債務人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能真正承擔債務責任,履行職責,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上必須與受委托銀行實行同步核算,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等情況適時進行明細核算。實行三級核算管理,建立住房公積金三級賬務核算體系。設立住房公積金總賬一級核算科目,在住房公積金總賬科目下分設繳存單位二級明細賬和繳存職工個人三級明細賬戶。
(1) 住房公積金總賬(一級科目)。用于反映和記載全市住房公積金的增減、變動、結存情況。
(2) 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二級科目)。按繳存單位分別設立,用于反映和記載各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增減、變動、結存情況。
(3)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三級科目)。按繳存單位名下職工個人分別設立,用于反映和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增減、變動、結存情況。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單位應當?shù)阶》抗e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單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單位應當切實履行上述規(guī)定的義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負責辦理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工作。為了保障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核算準確和資金安全,單位在辦理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前,應當填報《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清冊》,如實反映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的基本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應根據(jù)單位填報的《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清冊》上的有關信息,及時、完整、準確地審核和管理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1、登記填報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2、登記填報內容
辦理繳存登記的單位應在《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清冊》中如實、準確地填寫以下內容:
(1)單位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經(jīng)辦部門、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郵政編碼、職工人數(shù)、匯繳入數(shù)、工資總額、匯繳總額、發(fā)薪開戶銀行、發(fā)薪戶賬號、發(fā)薪日、單位性質代碼等。
(2)職工情況: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上年月平均工資額、月應繳存額(單位、個人月繳存額)等。
(3)承辦銀行情況:包括經(jīng)辦網(wǎng)點、地址、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登記表編號、銀行代碼、網(wǎng)點代碼、系統(tǒng)單位代碼、住房公積金賬號等。
3、登記填報程序
(1) 單位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領取《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清冊》。
(2) 單位按照《條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確定本年度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范圍、工資基數(shù)及繳存金額。
(3) 單位將填妥的《住房公積金登記表》、《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清冊》送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
(4)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單位送達的《住房公積金登記表》、《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清冊》進行審查,審核繳存職工范圍、繳存比例、工資基數(shù)、月繳存額等基本情況。確認單位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單位編號(或單位賬號),填寫各代碼標識后,交由單位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
(5) 受委托銀行依據(jù)單位送達的經(jīng)審核后的《住房公積金登記表》、《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清冊》,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chǎn)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釋義】本條關于新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chǎn)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規(guī)定。
(一)新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根據(jù)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二)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chǎn)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根據(jù)本條第2款規(guī)定,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chǎn)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釋義】本條關于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管理的規(guī)定。
所謂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是指因單位調整或職工個人工作變動,需將原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額轉移到變更后的單位或職工調入單位的行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因單位的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chǎn)必然會引起住房公積金的轉移。為了準確記錄每個職工住房公積金情況,反映其住房公積金的來龍去脈,保證職工住房公積金賬目的準確、完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轉移管理,確保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資金安全,維護住房公積金的權威性。因此,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chǎn)引起的住房公積金轉移,可通過設立住房公積金暫存部進行管理。住房公積金暫存部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單位因職工人員變動引起住房公積金的轉移,以及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尚未有新的單位接受,未建立新的勞動關系之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這部分職工的住房公積金進行直接管理而設置的賬戶核算科目。
(一)職工調入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本條第1款規(guī)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其程序如下:
1、職工調入(單位錄用)新的單位時,調入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填寫《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和《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清冊》,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和轉入手續(xù)。
2、受委托銀行依據(jù)單位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和《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清冊》,通過住房公積金暫存部辦理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調入,設立調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二)職工調出住房公積金轉移或封存
本條第2款規(guī)定,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其程序如下:
1、職工因工作變動調離單位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天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單位需填寫《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和《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2、受委托銀行應依據(jù)單位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和《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轉移,并將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住房公積金暫存部賬戶內進行管理。
3、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jù)受委托銀行返回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清冊》和《住房公積金調出憑證》進行復查確認。
4、職工住房公積金在住房公積金暫存部暫存期間,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新《條例》的規(guī)定,代職工原單位對職工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并按規(guī)定履行和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計息、提取、核算等管理工作。
(三)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和啟封
1、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封存
職工離開工作單位,只中斷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其在中斷期間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隨之中斷,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不變,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仍保留在職工單位住房公積金戶名內,單位應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xù)。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僅適用于對中斷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在封存期間,凡符合提取規(guī)定的,由單位代為辦理提取手續(xù)。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計息、核算等管理工作仍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
2、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啟封
職工與原工作單位恢復其臨時中斷的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單位和個人應繼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原封存在單位賬戶下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單位應予以啟封。
(1) 單位應填寫《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清冊》,到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啟封手續(xù)。
(2) 受委托銀行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清冊》,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啟封。
(3) 啟封后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單位負責辦理。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釋義】本條關于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的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從上可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和政府確定的當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計算和確認職工應繳存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主要指標。
(一)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shù)的確定
計算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shù)應以國家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的內容為準。一般而言,職工工資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1、計時工資。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標準(包括地區(qū)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1) 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2) 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3) 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4) 運動員體育津貼。
2、計件工資。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1) 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 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 按營業(yè)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jié)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1) 生產(chǎn)(業(yè)務)獎包括超產(chǎn)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jīng)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 節(jié)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jié)約獎。
(3) 勞動競賽獎包括發(fā)給勞動模范、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
(4) 機關、事業(yè)單位的獎勵工資。
(5) 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yè)余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等。
4、津貼和補貼。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1) 津貼。包括:補貼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補助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2) 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肉類等價格補貼、副食品補貼、糧價補貼、煤價補貼、房貼、水電貼等。
5、加班加點工資。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guī)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1) 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因病、工傷、產(chǎn)假、計劃生育獎、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zhí)行國家和社會義務原因按計件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2) 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二)核定月繳存額,簡化繳存額計算方法
準確計算職工應繳和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shù)是單位應盡職責,是職工應享有的權益。職工個人、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應認真進行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基數(shù)的計算和核定。
1、分別計算每一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
職工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職工個人每月按規(guī)定從工資中扣繳存部分;二是單位每月按規(guī)定為職工繳存部分,這部分是住房實物福利分配向住房貨幣化分配轉換的部分,兩部分歸職工個人所有。因此單位在計算職工月繳存額時,應根據(jù)單位每一個職工的月均工資情況分別進行計算。
2、單位月繳存額與職工月繳存額的計算方法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分別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后相加。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工作量大、操作具體、容易出錯,并且職工月繳存額可能會出現(xiàn)角和分。為方便操作,單位可以對每一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職工繳存部分和單位繳存部分各自實行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住房公積金年度基數(shù)的調整
為使職工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準確無誤,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匯繳基數(shù)必須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積金匯繳年度為上年7月1日 至當年6月30日 ,這項工作由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完成。
1、受委托銀行通知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領取《住房公積金基數(shù)調整核對清冊》,單位填寫完畢后到受委托銀行辦理基數(shù)調整手續(xù)。
2、受委托銀行依據(jù)繳存單位返回的《住房公積金基數(shù)調整核對清冊》,對該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目在7月1日 前進行調整。
3、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jù)《住房公積金基數(shù)調整核對清冊》,對該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調整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并對其有關賬目作出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釋義】本條關于新參加工作或新調入的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的規(guī)定。
(一)新參加工作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確定
本條第1款規(guī)定,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其程序如下:
1、單位以新參加工作職工本人參加工作的當月工資為基數(shù),計算出其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與單位月繳存額。
2、填寫《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清冊》,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單位持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清冊》,到受托銀行辦理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
3、受委托銀行根據(jù)上述審核后的資料,為其職工設置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4、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應當從其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將其住房公積金與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一并辦理繳存。
(二)新調入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確定
本條第2款規(guī)定,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其程序如下:
1、單位以職工本人新參加工作的當月工資計算出新調入的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與單位月繳存額。
2、單位應在發(fā)放新調入職工的工資之日起,為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3、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清冊》,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轉入手續(xù)。
4、新調入的職工在調入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辦理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和明細賬時,可通過住房公積金暫存部進行調入的處理。
5、新調入的職工在調入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與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一樣,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直接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和進行明細核算。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釋義】本條關于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確定的確定。
本條規(guī)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即包括三層涵義:(1) 明確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下限,不得低于5%;(2) 有條件的城市可適當提高比例;(3) 明確繳存比例的審批管理權限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的代扣代繳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其程序如下:
(一)單位代扣代繳
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不僅可以強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行為,避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隨意性,還可以減少職工每月自己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繁雜手續(xù),有利于降低成本。
(二)單位匯繳
1、單位在辦妥職工開戶手續(xù)后,即可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匯繳。住房公積金采取單位按月匯繳方式。單位在發(fā)放職工月工資時,代為扣繳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連同單位應繳存的部分,在發(fā)工資日后五日內,到受委托銀行辦理匯繳手續(xù)。
2、單位在首次和以后各月匯繳住房公積金時,均應填寫《住房公積金匯繳書》,并簽發(fā)轉賬支票。
3、單位在以后各月匯繳時,若繳存職工和繳存金額沒有發(fā)生變動,應按上月住房公積金繳存入數(shù)及繳存金額填寫《住房公積金匯繳書》并簽發(fā)轉賬支票辦理存儲。如有變動,應根據(jù)職工及其住房公積金的變動情況填寫《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清冊》,并據(jù)此填寫《住房公積金匯繳書》。對于新參加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除填寫《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清冊》外,還需填寫《住房公積金繳存清冊》。
(三)銀行記賬
受委托銀行應對單位送達的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匯繳憑證進行審核并及時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1、審查單位本月匯繳內容與上次匯繳內容是否一致。
2、核對轉賬支票所填金額與《住房公積金匯繳書》所填金額是否相符。
3、新參加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單位還應填寫《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清冊》。
4、確認《住房公積金匯繳書》與《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清冊》無誤后,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jīng)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jīng)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緩繳手續(xù)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