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06]22號)和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6]58號)、《關于印發(f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6]88號)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原則
(一)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進一步理順工資關系,合理拉開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工資差距。
(二)堅持職務與級別相結合,增強級別的激勵功能,實行級別與工資等待遇適當掛鉤。
(三)健全公務員工資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建立工資調查制度,定期調整工資標準,使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
(四)加強工資管理,嚴格監(jiān)督檢查,有效調控地區(qū)工資差距,逐步將地區(qū)工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圍。
二、改革的基本內容
改革公務員現行工資制度,完善機關工人崗位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制,完善津貼補貼制度,健全工資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實行年終一次性獎金。
(一)改革公務員職級工資制
1.調整基本工資結構。
公務員基本工資構成由現行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調整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取消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
職務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職責大小。一個職務對應一個工資標準,領導職務和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附表一)。公務員按所任職務執(zhí)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級別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實績和資歷。公務員的級別由現行15個調整為27個,取消現行級別。每一職務層次對應若干個級別(附表三),每一級別設若干個工資檔次(附表二)。公務員根據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執(zhí)行相應的級別工資標準。
2.調整基本工資正常晉升辦法。
公務員晉升職務后,執(zhí)行新任職務的職務工資標準,并按規(guī)定晉升級別和增加級別工資。公務員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職務對應的級別內晉升一個級別,一般每兩年可在所任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公務員的級別達到所任職務對應最高級別后,不再晉升級別,在最高級別工資標準內晉升級別工資檔次。
(二)完善機關工人崗位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制
1.調整機關工人基本工資結構。
技術工人仍實行崗位技術等級工資制,基本工資構成由現行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項調整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兩項。崗位工資根據工作難易程度和工作質量確定,按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三個技術等級和技師、高級技師二個技術職務設置,分別設若干工資檔次。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根據技術水平高低確定,一個技術等級(職務)對應一個工資標準(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實行崗位工資制,基本工資構成由現行崗位工資和獎金兩項調整為崗位工資一項(附表四)。
2.基本工資正常晉升辦法。
機關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兩年可在對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三)完善津貼補貼制度。
在清理規(guī)范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qū)附加津貼制度,完善艱苦邊遠地區(qū)津貼制度和崗位津貼制度。
1.實施地區(qū)附加津貼制度。
地區(qū)附加津貼主要反映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物價消費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在清理規(guī)范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qū)附加津貼制度。實施地區(qū)附加津貼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適當時候出臺。
2.完善艱苦邊遠地區(qū)津貼制度。
艱苦邊遠地區(qū)津貼主要是根據自然地理環(huán)境、社會發(fā)展等方面的差異,對在艱苦邊遠地區(qū)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補償?紤]自然地理環(huán)境和人文社會發(fā)展等因素,建立科學的評估指標體系,合理界定艱苦邊遠地區(qū)津貼實施范圍和類別,適當增設津貼類別,合理體現地區(qū)之間艱苦邊遠程度的差異。依據評估指標體系對各地區(qū)艱苦邊遠程度的評估結果,綜合考慮政策性因素,確定實施范圍和類別。建立艱苦邊遠地區(qū)津貼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和實施范圍、類別的動態(tài)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fā)展和財力增長及調控地區(qū)工資差距的需要,適時調整艱苦邊遠地區(qū)津貼標準;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定期評估并適時調整實施范圍和類別。
3.完善崗位津貼制度。
在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崗位津貼制度。國家對崗位津貼實行統(tǒng)一管理。在清理現有各項崗位津貼的基礎上,對崗位津貼進行規(guī)范,具體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經國家批準建立的機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仍按現行規(guī)定執(zhí)行。除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的人事部、財政部外,任何地區(qū)、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崗位津貼項目或調整崗位津貼實施范圍和標準。地區(qū)、部門和單位現自行建立的崗位津貼以及在國家規(guī)定之外自行擴大范圍和提高標準的一律取消。
(四)健全工資水平正常增長機制。
建立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yè)相當人員工資收入水平的調查比較。
國家根據工資調查比較的結果,結合國民經濟發(fā)展、財政狀況、物價水平等情況,適時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工資調查制度建立前,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fā)展、財政狀況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幅度。
各類津貼補貼標準的調整辦法,結合完善津貼補貼制度另行制定。
(五)實行年終一次性獎金。
對年度考核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發(fā)放年終一次性獎金,在考核結果確定后兌現,獎金標準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合格)的人員,不發(fā)放年終一次性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