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界定的民間借貸類型包括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即不包括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而而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約定的利率大多數(shù)均超過了該規(guī)定,于是許多借款人故意欠錢不還,等著出借人起訴甚至主動要求出借人起訴,因為通過訴訟,他們所承擔的利率就不能超過銀行的四倍。這種惡意欠債并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也浪費了有效的司法資源。
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界定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兑(guī)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新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24%,但若起訴到法院之前直徑支付的超過24%不超過36%的部分。
24%的比例其實并沒有偏離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四倍利率的規(guī)定,因為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在6%左右,司法解釋確定了一個固定比例、比較好操作!兑(guī)定》還明確沒有約定利息或者約定的利率24%-36%,自愿支付后不能要求返還。
沒有約定逾期期間的利率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可以支持6%的利率,這與《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借款沒有約定視為不支付利息做了不同的規(guī)定,但約定的逾期利率不得超過24%;同時,《規(guī)定》明確在同時約定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綜合不超過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