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快車教育網注意到,廣州、北京及東莞等城市均對公積金繳存額上限進行了調整。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近日公布了《關于調整2016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基數及月繳存額上限的通知》,明確2016住房公積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1258元。
根據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2015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2016住房公積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1258元,月繳存額上限為5102元,職工和單位月繳存額上限均為2551元。原則上不允許突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月繳存額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
而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在近日發(fā)布了新規(guī),自7月起至2017年6月期間,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降至12%,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自行選擇。
根據廣州市的新規(guī),繳存基數不能低于本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1895元,原則上不得高于廣州市2015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數的3倍20292元。經濟效益好的繳存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20292元的,暫可據實申報職工的繳存基數,但最高不得超過33820元,且必須按照稅務部門規(guī)定納稅。職工繳存基數等于廣州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1895元的,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職工本人同意,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可以免繳。
另外,廣東省東莞市同樣也發(fā)布了《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及繳存基數上限的通知》,從7月1日起東莞繳存基數上限調整為22995元,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個人+單位)上限由7934元調整為5519元。通知規(guī)定,公積金繳存單位若未能按時辦理,東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從8月份開始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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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多地開始執(zhí)行新核定的公積金繳存基數標準。新設定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分別以當地2015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和最低工資標準為依據。從調整幅度來看,北京、南京等地月繳存額上限均提高400元以上。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6月21日發(fā)布通知稱,根據計算,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5102元,職工和單位月繳存額上限均為2551元。而2015年北京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上限為4654元,相比之下,本年度提高了448元。
南京要求,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南京市2015年在崗職工月人均工資的3倍(20200元),首次突破“2”字頭;同時,月繳存額上限為4848元,較2015年度的4368元提高了480元。
上海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相關通知顯示,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2494元,較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2290元的上限,提高了204元。
小編注意到,2015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和最低工資標準尚未公布數據的地區(qū),存在繳存限額“暫缺”的情況。例如,南京因2015年度最低工資標準還未公布,暫時無法計算每月最低繳存額。
調整后,在繳存比例不變的情況下,職工到手工資可能會略有減少,但單位同步繳存金額增多,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收入將增加,從購房和最終提取收入來看,其實是利好。
今年4月,國務院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要求從5月1日起兩年內,各地區(qū)應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規(guī)范調整,不得超過12%。
基于此項規(guī)定,廣東、吉林、安徽等地將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比例上限從20%調至12%;福建、重慶、天津等地從執(zhí)行最高繳存比例15%調降至12%。
此前,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發(fā)布了2016-2018年供給側改革的一系列方案,其中提到廣東將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上限從20%降低至12%。7月初,廣州、東莞等城市也正式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上限為12%。
繳存比例“限高”同時,“保底”工作同步推進。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8條規(guī)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為此,青海提出,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部分可根據企業(yè)經營狀況自行確定,不得低于5%。
南京公積金管理中心執(zhí)行的繳存比例下限為8%;長春則規(guī)定,除部分資金不足的企業(yè)可以申請階段性降低繳存比例外,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不低于7%。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已從7月1日起執(zhí)行,為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多地還設定了調整“時間表”。
成都要求,各單位可以通過成都住房公積金網上政務大廳或各網點窗口,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原則上應在7月30日前完成;東莞表示,若繳存單位未能按時辦理相關手續(xù),將由8月開始強制執(zhí)行;福建設置的核定時間則為7月5日-8月5日。
另外,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經營困難企業(yè)可享有相應的“放寬”政策。即通過相應審核后,允許其補繳、緩繳公積金,各地有不同的管理規(guī)定和審核條件。
重慶對生產經營困難企業(yè)的認定提出兩個條件:連續(xù)虧損三年以上,且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0%的;或者停產停業(yè),且連續(xù)停發(fā)工資超過半年的。原則上,暫緩繳存每次不超過一年。
廣州提出,繳存有困難的單位可按現行規(guī)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低于5%)或者緩繳。但是,并未規(guī)定具體的緩繳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