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表,深圳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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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及標準

(一)醫(yī)療費:包括診療費、醫(yī)藥費、住院費、其他費用,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二)誤工費:1、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2、參照國有同行業(yè)工資標準計算;

(三)護理費:1、按照實際支付的誤工費確定;2、按照護理人員的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3、參照國有同行業(yè)居民服務業(yè)工資標準計算

(四)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

(六)住宿費:憑票計算,不得超過340元/天。

(七)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1、城鎮(zhèn)居民賠償標準

傷殘等級 個殘疾賠償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級傷殘: 892666.00元 100000元

二級傷殘: 803399.40元 90000元

三級傷殘: 714132.80元 80000元

四級傷殘: 624866.20元 70000元

五級傷殘: 535599.60元 60000元

六級傷殘: 446333.00元 50000元

七級傷殘: 357066.40元 40000元

八級傷殘: 267799.80元 30000元

九級傷殘: 178533.20元 20000元

十級傷殘: 89266.60元 10000元

2、農村居民賠償標準:

傷殘等級 殘疾賠償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級傷殘: 267200.00元 100000元

二級傷殘: 240480.00元 90000元

三級傷殘: 213760.00元 80000元

四級傷殘: 192380.00元 70000元

五級傷殘: 160320.00元 60000元

六級傷殘: 133600.00元 50000元

七級傷殘: 106880.00元 400000元

八級傷殘: 80160.00元 30000元

九級傷殘: 53440.00元 20000元

十級傷殘: 26720.00元 10000元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一)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1、城鎮(zhèn)居民死亡賠償金按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20年:44633.3元/年×20年=892666元;受害人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按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13360元/年×20年=267200元;受害人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因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00元。

(十二)喪葬費:按上一年度城鎮(zhèn)國有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十三)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十四)受害人戶口在農村,但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zhèn)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

(十五)受害人是城市戶籍居民的,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損害賠償。

二、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標準

(一)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標準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無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

100%的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5、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標準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三、如何證明事故發(fā)生時受害人在城鎮(zhèn)居住一年以上

下列證據提供其中之一的,可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受害人在城鎮(zhèn)居住一年以上:

1、兩張以上時間相繼且其中一張尚且在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居住地公安機關派出所出具的書面證明;

3、居住地居民委員會出具書面證明且有相應房屋租賃登記手續(xù)證明材料的;

4、受害人為產權人的城鎮(zhèn)房屋產權證明文件且實際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關證明材料;

5、受害人參加社會保險滿一年的證明文件。

6、其他可以證明受害人已在城鎮(zhèn)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據。

四、如何證明事故發(fā)生時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下列證據提供其中之一,可證明事故發(fā)生時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1、受害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工資領取證明文件;

2、受害人從事合法經營的登記文件及相應的納稅證明文件;

3、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維持本人生活的證明文件;

4、受害人在一年以上的時間內較有規(guī)律地為數額穩(wěn)定的儲蓄存入交易的記錄;

5、受害人參加社會保險滿一年的證明文件。

6、其他可以證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證據。

五、借用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形車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借用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但仍向駕駛人出借該機動車,且機動車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但仍向該駕駛人出借機動車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但仍向該駕駛人出借機動車的;

4、其它過錯。

六、哪些交通事故應報警處理

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當事人對事實或成因無爭議的,當事人可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但對下列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1、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2、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xié)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xié)議的;

3、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4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6、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7、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8、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七、哪些因素影響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件》,當事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駕駛未登記的無號牌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未按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4、駕駛制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5、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6、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駛入臨時交通限制、禁止車輛通行的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7、違反禁止通行限制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8、駕駛人違反限速規(guī)定超速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9、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9、駕駛機動車行駛至交叉路口,未按規(guī)定減速慢行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0、駕駛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沒有停車讓行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1、駕駛機動車超過核定的載重量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2、駕駛摩托車、乘坐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3、夜間占道停放機動車,不開啟夜間警示燈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4、非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在人行道內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5、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6、行人、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7、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8、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逸,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19、在道路施工路段安全距離處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采取防護措施發(fā)生交通事故,施工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八、駕駛人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否拒絕理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肇事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受害人人身損害,受害人或其家屬有權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2、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3、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但對于商業(yè)保險,駕駛人無證駕駛、醉酒駕駛一般列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公司免責范圍,駕駛人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可免除其賠償責任。

九、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車主有何法律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不是同一人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十、哪些交通事故可享受雙倍賠償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第三者交通肇事受到故事傷害,職工負事故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不負事故責任的,視同工傷。職工或其遺屬可向交通肇事方主張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同時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十一、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交通肇罪量刑指導意見,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罪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負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2、重傷四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二年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負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4、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在60萬元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增加10萬元的,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5、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并具有《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種《司法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可增加三個月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具有《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在60萬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司法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 死亡二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至死亡五人以下,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確定基準刑,之后每再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基準刑。

(3)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有期徒刑至四年有期徒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刑期。

(4)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基準刑。

(5)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在100萬元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增加15萬元的,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6)有上述第(2)至(5)種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節(jié)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7、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點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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