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表,宿州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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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1、醫(yī)療費

(1)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

2、誤工費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宿州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殘疾賠償

1、殘疾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費

(1)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3、患者超過賠償期限仍生存的費用處理

(1)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xù)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xù)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xù)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宿州交通事故殘疾賠償標準

死亡賠償

1、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

(1)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2)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3)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4)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精神賠償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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