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計劃生育條例細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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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計劃生育應以宣傳教育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河南計劃生育條例細則吧!

河南計劃生育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凡戶口在本省和戶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所有單位,均應遵守和執(zhí)行《條例》及本《細則》。

第三條 推行計劃生育應以宣傳教育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堅持計劃生育工作同經濟建設一起抓。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條例》和本《細則》的實施。

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與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在制定和落實本部門的政策規(guī)定時,必須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實行。

第二章 生 育 節(jié) 制

第六條 公民依法結婚后應當按計劃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

第七條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按照病殘兒鑒定的有關規(guī)定,經縣級計劃生育技術鑒定機構鑒定,報市(地)計劃生育技術鑒定機構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機構鑒定患不育癥,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齡在30周歲以上,按照司法行政部門有關規(guī)定,依法辦理了收養(yǎng)公證手續(xù),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臺同胞,只有一個子女隨其回大陸定居或回大陸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經民政等部門證明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或者是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國營企業(yè)正式職工,連續(xù)從事礦區(qū)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yè)五年以上,只有一個女孩,且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xù)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yè)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條 農業(yè)人口除適用第八條的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經審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視為家庭確有困難:

1、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機構鑒定,夫妻一方因傷殘或嚴重慢性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并贍養(yǎng)其父母的(姊妹數(shù)人,只照顧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xù)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

(四)經公安部門證明夫妻雙方均為少數(shù)民族的。

第十條 夫妻一方為農業(yè)人口,只生育一個女孩,且為農業(yè)人口,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guī)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女方年齡必須在28周歲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間隔時間。

第十二條 城鎮(zhèn)人口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guī)定的,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控制指標,層層下達。

第三章 生育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生育計劃,結合本地區(qū)人口發(fā)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qū)的生育計劃。

制定人口計劃不得突破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且必須以符合《條例》規(guī)定的有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人數(shù)為依據。

第十四條 各級計劃委員會、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人口計劃的擬定、管理;統(tǒng)計、公安部門負責統(tǒng)計、公布人口有關數(shù)據。

第十五條 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各級人民政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并將人口計劃執(zhí)行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政績的重要依據之一。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適時進行抽樣調查,對人口目標管理進行嚴格的考核,落實獎懲。

第十六條 未完成人口計劃的人民政府,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分析未完成計劃的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把生育指標落實到人,并采取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眾監(jiān)督。

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必須嚴格執(zhí)行生育計劃,做到無計劃外生育。

第十八條 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領取生育證,同時必須與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定計劃生育合同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條 各級醫(yī)療、衛(wèi)生、婦幼保健部門和計劃生育宣傳技術部門應憑生育證接生。

第二十條 嬰兒出生一個月內,應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申報出生,并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證明,由當?shù)毓埠图Z食部門辦理戶口和糧食關系。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嚴格按照《河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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