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確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四平市區(qū)(包括鐵東區(qū)、鐵西區(qū)、四平經濟開發(fā)區(qū)和四平紅嘴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
第三條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相關規(guī)定管理和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征地拆遷涉及農民房屋的,采取貨幣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城市遠郊和農村,主要采取遷建安置方式,由鄉(xiāng)村重新安排宅基地,無法安排的,給予宅基地補償費。
在城鄉(xiāng)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采取貨幣或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采取貨幣方式補償的給予宅基地補償費,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不再給予宅基地補償費。
房屋拆遷具體補償辦法參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住宅房屋使用人因征地搬遷的,征地使用人向被征地搬遷人每戶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200元。
在規(guī)定的搬遷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征地使用人要付給過渡費,被拆遷人每戶每月80元,采暖期間每戶每月120元。
同一區(qū)域、同一項目農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要與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相統(tǒng)一。
第六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其中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執(zhí)行,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執(zhí)行。征收集體林地、精養(yǎng)魚塘以外的養(yǎng)殖水域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執(zhí)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七條菜田(溫室、大棚)、水田、旱田的地類劃分及產值標準
(一)菜田
1.溫室菜田:室內寬度6米以上,高度2.5米以上,溫室間距是溫室高度的2.5倍,東西走向,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設施,溫室內具有澆灌設施,一年四季連續(xù)生產并常年使用的。年產值標準最高不超過10.92元/平方米(7280.04元/畝);
2.大棚菜田(鋼架結構):寬度10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棚間距1米以上,生產季節(jié)有棚膜防寒設施,有澆灌條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連續(xù)生產并常年使用的。年產值標準最高不超過8.19元/平方米(5460.03元/畝);
3.大棚菜田(竹木結構):長度40米以上,寬度6米以上,高度2米以上,棚間距1米以上,生產季節(jié)有棚膜防寒設施,有澆灌條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連續(xù)生產并常年使用的。年產值標準最高不超過8.19元/平方米(5460.03元/畝);
4.露地菜田:連續(xù)三年種植蔬菜并當年生產,地勢平坦、有澆灌條件的。年產值標準最高不超過2.96元/平方米(1973.34元/畝)。
(二)水田
用于種植水稻等水生農作物的水田。年產值標準1.84元/平方米(1226.67元/畝)。
(三)旱田
無灌溉設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種植旱生農作物的旱田。年產值標準最高不超過1.45元/平方米(966.67元/畝)。
上述農作物產值的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2?3年進行一次測定調整,重新發(fā)布實施;未作調整的,按原補償標準執(zhí)行。
第八條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標準按一個栽培期產值計算。成材樹、樹苗、藥材、果樹苗、花卉等經濟作物和林木按科學種植法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價格。
被征收土地上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費用;不能移植的,按照科學種植法并按當年市場平均價格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價格。
第九條對地類確定、農作物、花卉、草藥或經濟林木等補償有爭議的,由市農業(yè)、林業(yè)和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相關專家界定,以專家界定結果作為補償依據。更房超出20平方米部分或改變用途的,征地時不予補償。
第十條地上附著物由征地單位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共同協商指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不能共同指定的,由市政府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地上附著物補償依據。
第十一條征地前,市政府發(fā)布擬征地通知書,通知書送達后,擬征收土地上新栽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新建的設施,征地時不予補償。
惡意投資建設不具使用功能的所謂溫室、大棚和其它畜禽養(yǎng)殖設施的,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騙取征地補償款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嚴格執(zhí)行規(guī);笄蒺B(yǎng)殖場用地政策,其他企業(yè)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guī)模化畜禽養(yǎng)殖企業(yè)的,經區(qū)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到區(qū)級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xù)。其中: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占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附屬設施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禁止搭車建設住宅等與規(guī);B(yǎng)殖無關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合法建筑、符合標準的畜禽場舍等設施,征地時依法給予補償,通過評估確認補償價格。規(guī);B(yǎng)殖用地,征地時按原地類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加強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依法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利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集體土地機動地的發(fā)包,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yōu)先權,發(fā)包方式、收費標準、經營期限等事項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或者組(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經三分之二同意后確定。
未按本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辦理的,由發(fā)包人依法收回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
對以攫取征地補償款為目的非法轉包、破壞耕地的行為,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限期拆除地上附著物,恢復土地原貌。對相關責任人按相關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嚴禁機關干部以騙取征地補償費用為目的,以轉包為名購買剩余年期土地承包經營權、短期租賃集體土地或者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合伙等方式參與非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私搭亂建附著物,違者由監(jiān)察機關依紀查處,情節(jié)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相關經濟損失由其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六條在鄉(xiāng)、村規(guī)劃范圍內未依法取得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的,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改正,對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查封現場,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七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jiān)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對征地補償安置達不成協議的,采取證據保全、公證和經評估后提存補償資金,可以先行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九條被征收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服從國家建設需要,積極支持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不得無理阻撓。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條市國土資源、住建、農業(yè)和林業(yè)等部門和鐵東區(qū)、鐵西區(qū)、四平經濟開發(fā)區(qū)、四平紅嘴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嚴禁擅自設定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和政策,嚴禁超范圍、超標準補償。自立政策,超范圍、超標準給予補償,構成擾亂征地市場秩序的,一經查實,由監(jiān)察和司法部門依紀依法嚴肅查處,并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四平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