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省人力社保廳等3部門出臺《關于建立農村特崗教師津貼的通知》(浙人社發(fā)〔2014〕136號)后,湖州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多次開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出臺了落實農村特崗教師津貼的實施辦法。
一是合理確定實施范圍和津貼標準。農村特崗教師津貼范圍為實施農村任教津貼的區(qū)域內相對地理位置偏遠或條件比較艱苦的農村中小學、幼兒園,津貼標準根據學校離中心城區(qū)距離、公共交通便利狀況等分區(qū)域類別確定,原則上不低于每人每月300元。具體實施范圍和標準由各縣(區(qū))根據文件精神,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二是按實際在崗工作情況確定實施對象。農村特崗教師津貼的實施對象為實施農村特崗教師津貼學校中的在編在崗專任教師,以及在該類農村學校中交流或全職支教的城市學校專任教師。明確交流、支教到農村學校的教師享受特崗津貼更顯政策公平性,能夠促進城鄉(xiāng)教師交流。
三是明確發(fā)放辦法及假期待遇。農村特崗教師津貼按月發(fā)放;調離特崗教師崗位或退休的次月起停發(fā)農村特崗教師津貼;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停發(fā)農村特崗教師津貼;事假超過20天的,從第21天起停發(fā)農村特崗教師津貼;請產假、婚(喪)假的天數在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范圍內的,可不扣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