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成都)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最新標準)
四川全省各地法院受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間在2015年5月1日到4月30日期間的,適用以下數據進行計算:
1、全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381元
2、全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8,803元
3、全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18,027元
4、全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6,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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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整容費、后續(xù)治療費、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目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1、醫(yī)療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
康復費、整容費、后續(xù)治療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9、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1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12、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xù)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xù)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xù)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fā)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人身損害(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計算標準
一、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間在2015年5月1日之后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數據計算。(以下數據僅供參考,具體以川高院數據為準)
二、各項指數:
全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81元;
全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803元;
全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027元;
全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6906元;
全省職工平均工資(老標準41795元,新標準暫未公布,最新數據請與本律師聯(lián)系);
三、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最高院人損解釋》:
城鎮(zhèn)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A 年齡 X≤60歲 24381元/年×20年=487620元
B 年齡60歲≤X≤75歲 24381元/年×(80-X)年=★元
C 年齡 X≥75歲 24381元/年×5年=121905元
四川科信律師事務所劉自強律師提供18780220327
農村居民:按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A 年齡 X≤60歲: 8803元/年×20年=176060元
B 年齡60歲≤X≤75歲 8803元/年×(80-X)=★元
C 年齡 X≥75歲 8803元/年×5年=44015元
四、喪葬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37924元/年÷2=18962元(此為老標準,新標準暫未公布,最新信息請與本律師聯(lián)系。)
五、殘疾賠償金《最高院人損解釋》: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傷殘等級賠償系數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3.6等級劃分: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成都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10級(10%),每級相差10%。
六、誤工費:《最高院人損解釋》:[國家賠償的標準]
月工資=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
日工資=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勞社部發(fā)【2008】3號)無收入證明,參照同行業(yè)或相近行業(yè)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七、護理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颈镜厮痉實踐操作標準50元/天】
八、交通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補助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四川省行政事業(yè)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川財行[2007]227號】2007.9.6)第13條確定: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50元/日
【本地司法實踐操作標準為20元/天】
十、營養(yǎng)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一、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最高院人損解釋》:
1.城鎮(zhèn)居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以下數據僅指受害人為唯一撫養(yǎng)人的賠償指數)
A 年齡 X≤18歲: 18027傷殘系數(18-X)年=★元
B 年齡60歲≤X≤75歲 18027元/年×(80-X)年=★元
C 年齡 X≥75歲 18027元/年× 5年=90135元
2,農村居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以下數據僅指受害人為唯一撫養(yǎng)人的賠償指數):
A 年齡 X≤18歲: 6906傷殘系數(18-X)年=★元
B 年齡60歲≤X≤75歲 6906元/年×(80-X)年=★元
C 年齡 X≥75歲 6906元/年× 5年=34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