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區(qū)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從2015年1月起,廣西一至四類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分別調整為:1400元、1210元、1085元、10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也隨之上調。
賀州屬于第二類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是1210/月,相比上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提高了165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到11.5元,最低工資標準適用范圍包括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這些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據了解,《最低工資規(guī)定》規(guī)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各地區(qū)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
根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到2015年絕大多數(shù)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要達到當?shù)爻擎?zhèn)從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40%以上。目前,各地正朝著這一目標穩(wěn)步邁進。
昨日,市人力資源局特別強調,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公布后,用人單位應貫徹落實以下工作:
1.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fā)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2.用人單位工資未符合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要求的,應及時作出調整計劃,確保支付2015年5月份及以后的工資時符合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要求。
3.用人單位在調整工資標準和工資結構時,應堅持合法、合理的原則,向勞動者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加強溝通協(xié)商,避免影響勞資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
4.用人單位應該根據勞動力市場用工需求情況,在切實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面向勞動力市場,參照本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做好薪酬結構調整,使工資向勞動力市場回歸,以提高自身用工的市場競爭力。
市人力資源局也提醒廣大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明確工資標準、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按規(guī)定和約定完成工作任務,并履行好工作考勤手續(xù);妥善保存工作時間、加班時間、支取工資原始記錄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