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7月1日起,溫州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將調整。
繳存基數
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資(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確定,工資口徑按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確定。
調整后的2020年繳存基數不得超過22669元(2019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于所在區(qū)、縣(市)的最低月工資標準(我市公布的現(xiàn)行各地最低月工資標準分別為:
鹿城區(qū)、龍灣區(qū)、甌海區(qū)、洞頭區(qū)靈昆街道、 甌江口產業(yè)集聚區(qū)、浙南產業(yè)集聚區(qū)2010元/月;
洞頭區(qū)(靈昆街道除外)、樂清市、瑞安市1800元/月;
永嘉縣、文成縣、平陽縣、泰順縣、蒼南縣、龍港市1660元/月)。
機關事業(yè)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同級組織、人社和財政部門核定口徑計算。對部分機關、事業(y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未到位的區(qū)、縣(市),有關分中心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支持,加強與相關部門工作銜接,促使繳存基數計算到位。
繳存比例
2020年度,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為12%。
機關、事業(yè)單位繳存比例按12%執(zhí)行。
社會團體繳存比例原則上按12%執(zhí)行。
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繳存單位可在5%至12%區(qū)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個人自愿繳存
城鎮(zhèn)個體工商業(yè)戶、自由職業(yè)者以及因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喪失繼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的個人自愿繳存職工,應按不低于4534元(2019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值)、最高不超過7556元(2019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范圍自主確定繳存基數,并按24%的繳存比例,全額繳存?zhèn)人住房公積金。其中,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且未結清的個人自愿繳存職工,應按7556元作為繳存基數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
申報渠道
繳存單位可通過網上辦事大廳或窗口柜面兩種渠道申報年度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
其他說明事項
對部分按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報有關分中心、管理部審查核準后,可以免繳職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積金,但職工所在單位仍應按規(guī)定的繳存比例和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職工繳存單位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連續(xù)虧損且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可按《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提供相關材料,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繳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或者緩繳。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含疫情期間階段性降低繳存比例、緩繳和停繳的)期滿的,應當恢復規(guī)定繳存比例或恢復正常繳存;仍需繼續(xù)降低繳存比例至規(guī)定下限以下或緩繳的,應按規(guī)定重新辦理申請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