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東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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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guān)系的;

4、戶口遷出所在市、縣或者處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依據(jù)第2、3、4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yīng)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職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yīng)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yīng)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yīng)當自受理申請起3日內(nèi)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東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簡介: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jīng)市委、市政府批準(東機編[2002]192號),于2002年12月16號成立。

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有關(guān)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現(xiàn)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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