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完善我國住房保障制度,提高國民居住生活條件,我國政府大力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哈爾濱住房公積金個人怎么提取,所需材料有哪些,2023年哈爾濱住房公積金提繳存基數(shù)多少,希望以下的資訊可以為你們的生活帶來幫助。
一、哈爾濱住房公積金個人怎么提取
1、職工向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屬實后,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在相應欄內加蓋單位公章和財務印鑒。
2、經(jīng)辦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提取人身份證復印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提取。
3、管理中心將職工提取的公積金,委托銀行劃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中指定的銀行存款賬戶。職工到所在單位財務部門領取。
4、凡單位撤銷、企業(yè)破產,職工現(xiàn)無單位管理的,可由職工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材料,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上加蓋公章及財務印鑒,由職工本人辦理公積金提取。
5、職工提取管理中心代管戶內的公積金,應由職工本人攜帶相關手續(xù)辦理,如職工死亡,應由法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攜帶相關手續(xù)辦理。
二、哈爾濱住房公積金提取所需材料
申請?zhí)崛∽》抗e金應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
2、申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交夫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職工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交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職工同戶籍的家庭成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根據(jù)不同情形,職工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一)購買自住住房
1、購買商品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取時,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提取金額超過20萬的,還須提供契稅完稅證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提供經(jīng)房產部門聯(lián)機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和購房發(fā)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2、購買經(jīng)濟適用住房的,職工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經(jīng)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通知書》(或《哈爾濱市城市居民購買經(jīng)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批表》)、《經(jīng)濟適用住房選號單》、《定金交款收據(jù)》。獲得經(jīng)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職工同時提供《經(jīng)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通知書》;
3、購買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4、購買承租權住房的,提交《購房協(xié)議》、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產轉讓的收費票據(jù)、《公有住房承租證》原件及復印件;
5、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職工應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以及《搬遷驗收單》
原件及復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職工建造自住住房的,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購買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費用發(fā)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建筑面積在100㎡以內的,最高提取額不得超過10萬元;建筑面積在100(含)以上的,最高提取額不得超過20萬元。
提取時,須提供《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和非城鎮(zhèn)戶口或當?shù)卮逦瘯鼍叩慕ㄔ臁⒎ㄗ宰∽》孔C明材料。
(三)翻建自住住房
職工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購買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費用發(fā)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大修自住住房
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街道(鎮(zhèn))及其以上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購買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費用發(fā)票。
(五)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六)償還個人購買住房商業(yè)貸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和近期還款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七)離休、退休的,提交離退休證或離退休審批表的原件及復印件。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殘疾人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九)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簽發(fā)的出境定居手續(xù)(移民紙、定居卡、永久居住簽證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十)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一)調離本市轄區(qū)的,提交調入單位開具的調轉證明或調入單位職工個人公積金新賬戶證明。
(十二)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有效期一個月)、租住公共租賃房需提供網(wǎng)上聯(lián)機備案的公共租賃合同,繳納租金票據(jù)、婚姻狀況證明。
(十三)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提交職工的死亡證明和合法繼承有效證明。
(十四)職工正在領取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領取低保金存折。
(十五)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二年未再就業(yè)的,應提供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哈爾濱市就(失)業(yè)登記證》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再就業(yè)證明。
(十六)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單位證明材料、《殘疾人證》或者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十七)職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須提供單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證明、由二級甲等(區(qū)縣級)及以上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材料(診斷證明書或病例)、醫(yī)療專用結算票據(jù)。
(十八)因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單位、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十九)單位解體、破產的
1、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的,應按規(guī)定提供材料;
2、職工找到新工作單位,繼續(xù)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應及時辦理賬戶轉移業(yè)務;
3、對于未能辦理提取或賬戶轉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可由所在單位在解體、破產前統(tǒng)一向所在轄區(qū)辦事處、分中心提出集體提取申請,經(jīng)辦事處、分中心核實批準后,由單位經(jīng)辦人統(tǒng)一辦理提取手續(xù)。辦理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解體、破產有關證明文件;
(2)《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公積金提取明細表》;
(3)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4)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5)經(jīng)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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