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婚姻法關于婚前房產的規(guī)定
新婚姻法關于婚前房產的規(guī)定2015
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于你們雙方的共同財產。
所以,如果你男朋友同意的話,將產權證變更為兩個人的名字是最佳的選擇。
二、房子出售或拆遷后新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你男朋友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于他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你有證據(jù)證明買房子時你也有出資,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你們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你的名字,則屬于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產的法條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笨梢,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多了解點:新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的規(guī)定
自從新的婚姻法頒布實施后,法律已明確地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于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經沒有必要。
但現(xiàn)在仍經常有當事人要求對婚前財產辦理公證,證明屬于個人所有,象這種情況,我們都只是提醒當事人保存好證明該財產屬于婚前財產的證據(jù),不需公證,不過如果婚前本來就是共同出資購房,那ô還是要辦理財產約定公證后才能屬于夫妻共有。
我國法律規(guī)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即使û有舉行儀式,在此期間購房,如果是一方出資,還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
根據(jù)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后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如果û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于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并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權利,那ô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于子女個人所有。(不過子女必須舉證,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
或者父母購房時就以自己為產權人,然后通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后屬于子女個人所有。
相信經過上面的講解,好多朋友明白了新婚姻法中關于婚前財產的規(guī)定,在現(xiàn)實生活中能更準確的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