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的修訂內(nèi)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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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種情形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日前,浙江省根據(jù)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對《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有關條款作了修訂,并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細則,將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重新進行歸類,分為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zhì)標準,有公務員職業(yè)應當禁止的行為的;曾有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等4項。而新修訂的細則對每種情形都做了明確和詳細規(guī)定。

新修訂的第四章第十五條中的第(五)項,從原先的“對考察結(jié)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招錄機關應書面通知本人,并應告知其對考察結(jié)論如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改為“對考察結(jié)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招錄機關應書面通知本人?疾鞂ο髮疾旖Y(jié)果有異議時,考察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單位)應當進行復核,并做出復核結(jié)論”。

省人力社保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進一步規(guī)范了我省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增強考察工作的可操作性。

  關于修訂《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等3部門關于修訂《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有關條款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qū))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增強考察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據(jù)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fā)〔2013〕2號)精神,現(xiàn)對《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有關條款作如下修訂:

一、第三章第十二條 考察中經(jīng)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一)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具體包括: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新錄用公務員尚在試用期或未滿當?shù)毓珓諉T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服務期的,以及不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報考條件和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的。報考經(jīng)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機要、涉密等重要職位的考察對象,凡是其重要檔案材料不全、個人經(jīng)歷不明、歷史狀況不清,無法進行有效考察,錄用后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二)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zhì)標準,有公務員職業(yè)應當禁止的行為的,具體包括: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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