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精選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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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 篇1

各位學生家長,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接送學生用車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證學生人身安全,根據上級主管部門關于《校車管理規(guī)定》和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的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家長必須配合學校對子女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熟知交通規(guī)則,并教育子女認真嚴格遵守交通秩序。

二、家長必須向子女講清楚乘坐車輛的相關規(guī)定。

三、家長必須告知子女要準時上車,超出等候時間,客車不再等候。由此帶來的后果,責任自負。

四、家長必須向子女講清楚當駕駛員出現(xiàn)以下情況時,應當拒絕乘車并告知家長,由家長向學校安全負責人舉報:

1、駕駛員沒有按規(guī)定地點進行停放,導致學生上下車及過馬路存在安全隱患。

2、駕駛員未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shù)載客、超員、超載。

3、駕駛員存在身體心理健康的現(xiàn)象。

4、駕駛員酒后駕駛的車輛。

5、駕駛員出現(xiàn)超速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的。

五、家長有責任了解接送子女車輛的基本情況(駕駛人員的工作作風、身體狀況、駕駛經驗以及車況是否符合要求等),發(fā)現(xiàn)異常應當向學校舉報。

責任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學校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 篇2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保證學生的乘車安全,讓學生安全到校返家,經我園研究決定,特制訂xxxx-xxxx學年校車隨車教師安全責任書:

一、提高認識,明確職責

1、安全工作是幼兒園的頭等大事,時時處處都要放在突出的位置,全體教師應具有高度的責任感,隨車教師要每天加強對乘車學生的`安全教育,把學生乘車安全工作抓實、抓緊,為幼兒園創(chuàng)設一個安全的教育環(huán)境。

2、明確責任,安全第一,園長是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班主任是班級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任課教師是教學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校車隨車教師是校車接送學生來回途中學生人身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二、加強教育,規(guī)范行為

1、隨車教師每次隨車時要對學生進行一次乘車安全知識教育,提高學生自護能力。

2、隨車教師每天要按幼兒園規(guī)定時間到校并全程隨車(時間視季節(jié)而定),不得遲到早退,不得無故缺席,更不得人車分離,或者坐在駕駛室內隨車。

3、每次上下車隨車教師要親自點名,不得落下任何一名乘車學生。

4、校車在行駛的過程中,隨車教師要與學生一起,管理到位。要教育學生頭、手等身體部位不得伸出窗外,不推搡不擁擠不吵鬧。上下車有序排隊,照顧禮讓小同學,等車停穩(wěn)后隨車教師要親自打開車門,扶送學生上下車。

5、每天放學隨車教師應把最后一趟的最后一名學生送到指定地點下車后,自己方能回家,中途不得私自離車,而造成乘車學生無人管理。

三、責任追究,各負其責

1、強化安全意識,實施責任追究制。

(1)如因隨車教師未親自點名而造成個別乘車學生步行返回,途中所產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事故處理費用均由責任人一人承擔。

(2)如因在校車行駛途中或學生上下車時,隨車教師未盡到管理職責而產生的安全事故和事故處理費用均由責任人一人承擔。

(3)如因隨車教師中途下車,學生無人管理,在車上而產生的安全事故及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責任人一人承擔,性質特別惡劣,將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2、對因失職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其安全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本責任書有效期限為一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園方和隨車教師各執(zhí)一份。

責任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學校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 篇3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濰坊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校車駕駛人交通安全工作責任,規(guī)范車輛運營行為,切實維護學生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責任書。

1.校車駕駛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②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③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④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⑤無犯罪記錄;

⑥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2.嚴格按照校車核定人數(shù)、規(guī)定線路、運行時間接送學生。嚴禁出現(xiàn)漏接學生、超員或者更改運行線路等情況,在接送學生過程中不得搭乘社會人員。

3.積極主動配合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門、公安部門、教育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校車進行監(jiān)管;積極配合學校加強學生上下學的組織管理,科學調整接送學生上下學時間。

4.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學校組織學生集體外出參加相關教育活動,在制定應急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后,可使用校車。除此以外,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利用校車從事一切運營活動。

5.積極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時參加車輛定期檢測,保證每學期開學前到車管部門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每月自行進行一次安全技術臨檢,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營。

6.嚴格遵守校車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文件規(guī)定,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認真執(zhí)行校車的各類安全管理制度,確保車輛安全運行。

7.校車駕駛人應配合校車所有人及時維護和保養(yǎng)車輛。在校車運行過程中,及時發(fā)現(xiàn)車輛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并向校車所有人、服務學校和有關部門及時匯報,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8.校車駕駛人要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嚴禁出現(xiàn)疲勞駕駛、酒后駕駛、超員超速駕駛或駕證不符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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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校車駕駛人出現(xiàn)違法運營行為的,由監(jiān)管執(zhí)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學校和校車駕駛人各執(zhí)一份,自簽字之日生效。如校車駕駛人有變動,應提前向學校申請備案。學校重新與新校車駕駛人簽訂《校車交通安全責任書》,在新校車駕駛人未簽字前,原校車駕駛人仍應履行本責任書所列各項責任。

責任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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