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權是指法律對其范圍加以規(guī)定的國家管理職權,它以國家統(tǒng)治權為基礎,以行政機關為主體,具有強烈的組織性能。以下是小編整理好的行政越權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摘 要:行政越權行為在我國是經常發(fā)生的。分析行政越權行為有利于防止行政主體超越職權,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促進我國的法治建設。
關鍵詞:行政越權;行政行為;法律后果
行政的實質是行政權,行政權是最直接影響公民權益的一種國家權力。行政權是公權范圍內的權利,它與處理公共事務有關。同時行政權由人民作為權利主體轉化為國家作為權力主體。所以,在法治國家每一項國家權力的行使都必須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或授權,不能任意地進行權力的擴張。
一、 行政越權的界定
行政權是指法律對其范圍加以規(guī)定的國家管理職權,它以國家統(tǒng)治權為基礎,以行政機關為主體,具有強烈的組織性能。行政權在全世界范圍為內并沒有一個絕對確定的概念。
行政越權行行為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行政超越職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在對行政越權界定時,我們要分清以下幾方面:
(一)、行政越權并不等同于行政違法
我國新修定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70條規(guī)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次條規(guī)定說明超越職權不等同于行政違法。
(二)、行政越權的主體只能是行政主體
非行政主體行使了行政主體職權的行為,例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時,我們就可以說是越權行為。因為行為主體行使了不屬于自己的權力。但是,要清楚的是,不能將這種越權行為歸到行政越權。在我國,行政越權指的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而且還要是越權行使。
(三)、行政越權所越的權力只限于行政職權
行政權是由行政機關行使的權力。任何國家權力都有它的行使主體,行政權的行使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而且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權的行使具有獨占性,即除了行政機關以外,任何其他機關如沒有取得法律的授權或行政機關的委托都不能行使行政權。當然,在行政管理實踐中,也有一些不是行政機關身份的組織在一定范圍內行使行政權,但前提是必須取得法律的授權。同時其在行使行政權時身份已經不是其他組織,而是行政主體。還應該說明,行政機關僅僅是行政權的行使者,而不是行政權的所有者。正因如此,行政機關不能對行政權進行處分。所以,只有行政主體的法定行政職權被超越,才構成行政越權。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行政越權不僅是超越了管轄權,也超越了自由裁量權。
二、防止行政越權的對策
針對我國的行政越權行為,我們應在可能造成權力越權的地方,積極采取對策,做到監(jiān)督和控制行政權。
(一)從行政權的來源上看,我們要完善相應的行政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并規(guī)定嚴格的行政權設定。這是防止行政越權的有效途徑。
行政權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權力形式,它以國家憲法和法律為存在依據,正式通過憲法和法律的形式使行政權成為一種客觀的權力而不是主觀的權力行政權力。法律在對行政權的范圍作出規(guī)定時一般都與其它權力劃清了界限,即什么樣的權力可以歸為立法權的范圍下,什么樣的權力可以歸為行政權的范圍之下,有些國家的法律對行政權的范圍采取列舉規(guī)定的方式,有些國家則采取概擴的規(guī)定。這兩種規(guī)定的方式雖然不同,但都有著共同的意義,即行政權是法律化的權力。這也是立法機關制衡監(jiān)督行政機關的主要方式和途徑。所以,我們要做到從權力上控制行政權。
(二) 從行政權力的實施上看,提高權力行使主體的素質,對權力的運用實施過程進行約束,這是防止主體超越職權運用行政權力的主要制約手段。行政權具有主動性。行政權由于是管理社會事務的一種權利,因此,它不能僅僅已維持社會秩序為宗旨,還必須推進社會的發(fā)展,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社會事務和社會關系進行創(chuàng)新。行政權的主動性要求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必須主動地把法律規(guī)范的規(guī)定運用于行政管理活動之中,并以法創(chuàng)造社會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