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企業(yè)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
合法權益,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
單位)和與之形成
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
的約定,以貨幣形
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履行勞動義務后,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及
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第二章 工資支付一般規(guī)定
第五條 企業(yè)應當依法建立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工資支付制
度主要包括工資支
付的項目、標準、形式、周期、日期和工資扣除事項等內(nèi)容。工資支
付制度應當書面
告知勞動者,并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工會或者勞動者代表依法就簽訂工資集體協(xié)議向用人單
位書面提出集體協(xié)
商要求的,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協(xié)商。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
當約定工資支付的
項目、標準、周期、日期等主要內(nèi)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不
得低于本市當年
度最低工資標準,并符合本單位工資集體協(xié)議的約定。
第八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nèi)
提供了正常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日期
遇法定休假日或
者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約定的工作任
務完成后即時支
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完成工作任務時間超過1個月的,按照本條第
1款執(zhí)行。
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兌現(xiàn)工資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或者約
定的比例按月支
付勞動者不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
屆滿再進行結算。
第十條 實行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小時工資由用人單位與勞
動者協(xié)商確定,但
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度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應當合理確定并向勞動
者公布計件定額和
計件單價,據(jù)此計算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發(fā)勞
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工資計發(fā)到勞
動合同終止或者
解除之日,并應當在辦理合同終止或解除手續(xù)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
工資。
第十三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
位不得以實物或者
有價證券等替代貨幣支付工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個人
的工資清單。工資
清單應當包括工資支付日期、支付項目、應發(fā)工資、實發(fā)工資、扣除
工資等主要內(nèi)容。
用人單位應當統(tǒng)計勞動者工資支付數(shù)據(jù),編制工資支付表。工資
支付表應當載明
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工作天數(shù)或者完成的工作量、
加班時間,以
及應發(fā)和扣除的項目、金額等事項,并按國家規(guī)定的期限保存?zhèn)洳椤?/p>
用人單位有義務接受勞動者有關工資支付問題的咨詢。
第三章 加班工資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支付
勞動者工資報酬或
者安排勞動者補休: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
工資的百分之一
百五十支付工資報酬;
(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不
少于加班時間;
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
之二百支付工資
報酬;
(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
日工資或者小時
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本人要求安排補休的,用人
單位可以安排補
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補休時間不少于加班時間的三倍。 第十六條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不得低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本人
工資標準。法律、
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安排勞動者在完成計件
定額任務后延長勞
動時間或者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
以計件單價為基
數(shù),分別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
定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經(jīng)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
算工時工作制的,
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nèi),勞動者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
的部分,應當視
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
酬;安排勞動者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支付
工資報酬。
第十九條 經(jīng)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
勞動者,用人單位
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guī)
定支付工資報酬。
第四章 假期工資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年休假、婚假、喪假等國家規(guī)定假期期間,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
勞動合同約定的本人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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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yī)療,在
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nèi),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勞動者醫(yī)療期和工齡長短,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
勞動者病假期間
的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勞動者因工負傷醫(yī)療期間的工資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產(chǎn)假、節(jié)育手術假期間,已參加職
工生育保險的,按
照有關職工生育保險的規(guī)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尚未參保的,由用人
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
定支付工資。
第五章 特殊情況的工資
第二十三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nèi)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應
當事先告知用人單
位,用人單位應當視其提供了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二十四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chǎn)未超過一
個工資支付周期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
個工資支付周期,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未安排勞動者工
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困難、資金周轉(zhuǎn)受到影響,
暫時無法支付勞動
者工資的,在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經(jīng)與本單位工會及勞動
者代表協(xié)商一致
并形成書面協(xié)議,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應當
于協(xié)議達成后三
日內(nèi)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工資的扣除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的工資中代繳或者代扣下列費
用:
(一)應當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種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工資個人所得稅款;
(三)協(xié)助執(zhí)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費用;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由用人單位代繳或者代扣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下列費用: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形成書面協(xié)議或者勞動合同
中約定可以從工
資中扣除的費用;
(二)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費用,但每月扣除的
部分不得超過勞
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度最
低工資標準。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
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并對下列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或者安排補休的;
(五)不按照規(guī)定支付假期工資的;
(六)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有意轉(zhuǎn)移財產(chǎn),法定代表人或者經(jīng)營
負責人有意回避、
隱匿的;
(七)侵害勞動者合法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用人單位在接受檢查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
證明。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向勞動和
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舉報。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資支付違法行為的舉
報處理制度,公布
舉報電話,為舉報人提供便利條件并予保密。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在三日內(nèi)作出是否立
案的決定;立案
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在三十日內(nèi)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條 建立企業(yè)工資信用制度和欠薪預警制度。具體辦法由
市人民政府制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低于
本市當年度最低
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情節(jié)嚴重的,向社會公布,并將該用
人單位列為重點
監(jiān)察對象。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拖欠勞動者工資經(jīng)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
部門責令限期支付
后仍拒不改正的,不得招用新的勞動者。
第三十二條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依法實施監(jiān)督,
有權要求用人單位
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
基層工會發(fā)現(xiàn)本單位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之一
的,應當及時提出
意見,并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對企業(yè)拖欠勞動者工資承擔連帶
責任。合伙企業(yè)拖
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合伙人先予支
付;先予支付的合
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發(fā)包人或者承包人違法將工程發(fā)包、分包
給不具備相應資質(zhì)
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該單位或者個人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和社
會保障行政部門
可以責令發(fā)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建設工程承包人違法將工程轉(zhuǎn)包的,按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發(fā)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結清工程款,致使
承包人拖欠勞動者
工資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發(fā)包人先予支付勞動者工
資。發(fā)包人先予
支付的工資款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第三十六條 建筑企業(yè)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所追回的被拖欠工
程款,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優(yōu)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勞動者工資。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工資支付爭議的,可以依法
申請調(diào)解,也可以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
第三十八條 對涉及到勞動者生活保障、工傷醫(yī)療保障等勞動爭
議,勞動者在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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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仲裁中可以申請先行部分裁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
政部門責令限期向
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向勞動者加付相當于所欠
工資百分之五十
以上一倍以下的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招用新的勞動者
的,由勞動和社會
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實際新招用人數(shù)每人每月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
政部門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給勞動者造成
損失的,應當承
擔賠償責任:
(一)勞動合同未約定工資支付事項的;
(二)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工資支付清單的;
(三)未編制工資支付表或者未依法保存工資支付表的。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
政部門視其情節(jié)輕
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阻撓、抗拒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資支付情況監(jiān)
督檢查的;
(二)在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監(jiān)督檢查工資支付情況時出具
虛假資料或者隱
匿、毀滅相關資料的。
第四十三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
之一,對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侵害勞動者合法工資權益行為的舉報、投訴不依法處理
或者故意拖延查
處的;
(二)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或者有關保密資料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下列費用不屬于工資范圍:
(一)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項目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福
利費用;
(二)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
(三)用人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經(jīng)濟補
償金;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屬于工資的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
定,扣除勞動者工資
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非因不可抗力或者非本
條例第二十五條
規(guī)定的原因,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
動合同關系的勞動
者,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資支付辦法參
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