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哺乳假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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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職工產假后的來公司上班,對公司安排工作有何特殊規(guī)定?我碰到這樣問題:一職工產假后工作表現(xiàn)不好,給重新調動崗位,找人來說情,后來人事部長說,產假后沒有滿一年的,不能安排上夜班,職工會到勞動部門鬧的。所以想請教一下。”

解答:

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律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都做了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對于您關心的職工產假后來公司上班,用人單位在安排用工上有何禁忌,根據我的工作實踐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給出您如下法律解釋:

一、對女職工不得以其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其工資待遇。

二、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延續(xù)到哺乳期滿方可終止合同。

三、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yǎng))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四、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其中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主要是:

1、作業(yè)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huán)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wèi)生標準的作業(yè);

2、制藥行業(yè)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yè);

3、作業(yè)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guī)定》中規(guī)定劑量的作業(yè);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yè);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

6、作業(yè)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wèi)生標準的作業(yè)。

因此貴單位不可以因為女職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資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上夜班,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以上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司法解釋等規(guī)定禁忌哺乳女職工從事的工作。

另外特別為您指出:哺乳期是指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期間,而不是產假結束后一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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