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和規(guī)范政務公開工作,保障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知情權,監(jiān)督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依法行使職權,推進依法行政而制定了《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務公開實施辦法》,以下為您帶來《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務公開實施辦法》全文細則,歡迎瀏覽!
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務公開實施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guī)范政務公開工作,保障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知情權,監(jiān)督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依法行使職權,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政務公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公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在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向管理和服務對象、社會公眾以及蚌埠市中心支行機關內部公開相關政務信息的活動,并接受監(jiān)督。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的政務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是政務公開義務人,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政務公開、提供政務信息的義務。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是政務公開權利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享有要求政務公開、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
第五條 政務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應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但依照本辦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六條 政務公開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政務公開應當依據公開的內容來確定公開的方式和范圍。
第七條 政務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捷的原則。
組織與管理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務公開的組織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安排、部署、協(xié)調、指導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的政務公開工作;
(二)制定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務公開的有關規(guī)定和辦法;
(三)對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四)向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匯報有關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辦公室、紀委(監(jiān)察室)的相關人員組成,負責領導小組及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務公開的日常工作。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辦公室牽頭組織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主要負責與分行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聯系、接受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問詢及法律咨詢,辦理對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務公開事項問詢的組織工作及與法律相關的事項;紀委(監(jiān)察室)主要負責監(jiān)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職能部門及轄屬分支機構政務公開實施情況。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業(yè)務職能部門應當確定一名聯絡員配合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對外公布政務公開聯系電話,政務公開工作實行首問負責制。
政務公開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一條 下列政務事項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對外發(fā)布的金融管理規(guī)范性文件;
(二)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對轄區(qū)金融機構、工商企業(yè)或個人經營或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金融管理、指導政策;
(三)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實施的行政許可的事項、程序、條件、期限和受理部門;
(四)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對外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程序;
(五)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的職責范圍、內設機構設置情況;
(六)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分支機構的設置及變更情況;
(七)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對外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依據和標準;
(八)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務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電話、傳真、辦公時間;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及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認為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金融管理、指導政策系指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制定發(fā)布的有關信貸窗口指導、金融市場管理等貨幣信貸及金融穩(wěn)定管理意見(決定),以及金融統(tǒng)計、支付結算或清算、人民幣管理、國庫、征信、外匯管理等金融服務管理政策。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政務信息的基本程序:
(一)相關業(yè)務職能部門按本辦法或者按有關行領導的指示、決定,制定方案,提出政務信息公開的內容、范圍和形式;
(二)相關業(yè)務職能部門對需要公開的信息進行認真核實;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保密規(guī)定送辦公室進行保密審查;
(四)報分管行領導審批,重大政務事項應報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
(五)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六)通過各種渠道收集了解對己公開信息的反饋意見,并進行研究處理;
(七)對己公開信息及意見處理情況存檔。
第十三條 政務公開的時間要與公開事項的內容相適應。經常性工作應當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應當在每階段工作完成后對本階段工作進行公開;臨時性工作應當隨時公開。
第十四條 主動公開的政務事項,內容發(fā)生變更的,擁有信息的業(yè)務職能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更新。
第十五條 主動公開政務事項,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公開方式:
(一)在辦公場所公示;
(二)在地方政府互聯網站或自建互聯網站公布;
(三)印發(fā)“政務公開指南”、“服務指南”;
(四)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播出、刊載;
(五)在地方政府文告等出版物上刊載;
(六)通過新聞發(fā)布會等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形式公布。
依照前款第二項設立本單位互聯網站,應當符合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管理規(guī)定和要求。
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政務信息可以采用在地方政府文告等出版物上刊載的方式予以公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四、七項政務信息,可以采用在辦公場所公示,印發(fā)“政務公開指南”、“服務指南”等方式予以公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列其他政務公開信息,應當根據信息內容、所利用信息載體保存信息的時間長短等實際情況,以成本最小化和方便政務公開信息權利人及時準確獲得政務信息為標準,采用恰當方式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對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與該事項有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根據政務公開的有關規(guī)定,向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申請對其公開。申請時,申請人應當到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務公開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獲取政務信息的內容描述、目的。
(二)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注明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注明機構名稱、住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七條 政務公開機構在收到書面申請的當日應當及時登記,并在15個工作日內,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答復。需要本單位業(yè)務職能部門協(xié)助的,有關業(yè)務職能部門必須及時提供協(xié)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在限期內及時向申請人提供信息;
(二)對于不能公開的事項,應當說明不公開的理由、法律依據以及申請人可以獲得的救濟途徑和期限;
(三)對于部分不能公開的內容,應當說明不能公開的理由,能夠區(qū)分處理的,應當提供部分可以公開的內容;
(四)申請的事項不存在或不屬于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職責范圍內的,應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或補充申請。
第十八條 政務公開機構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時,可以根據所需公開的政務信息實際情況,選擇下列形式予以提供:
(一)口頭告知相關內容;
(二)以文書、圖片、照片、計算機可讀取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安排查閱;
(三)以膠卷、磁帶、軟盤、視聽資料等方式存在的政務信息,可根據申請安排觀看;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提供形式。
第十九條 申請人發(fā)現政務公開事項的內容有錯誤或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予以更正。政務公開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更正或不需更正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人。不需更正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依申請?zhí)峁┱⻊招畔⑺l(fā)生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凡法律、法規(guī)或總行規(guī)章沒有明文規(guī)定可以收費的,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相關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下列政務事項和信息,可以依法免于向社會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或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
(二)屬于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內部不宜公開的研究信息、工作信息以及議事規(guī)則等事項;
(三)公開后可能引起社會混亂的信息;
(四)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在履行公務活動中獲得的金融機構、企事業(yè)單位或個人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與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行政執(zhí)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zhí)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單位安全的事項;
(六)公開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事項;
(七)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
檢查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應當對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機關及轄內各分支機構的政務公開工作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時發(fā)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況之一,并給工作帶來不利影響的直接責任人,由所在部門或單位予以批評教育和限期改正;對情節(jié)嚴重的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公開的政務事項而未公開的;
(二)應當及時公開而沒有及時公開的;
(三)公開信息失真的;
(四)在政務公開過程中侵犯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
(五)擅自對外提供不應公開的政務事項的。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公開的事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則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轄內分支機構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務公開的具體內容和事項。
第二十六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轄內分支機構政務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但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fā)〈中國人民銀行蚌埠市中心支行政務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蚌銀發(fā)〔200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