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某知名高校的一位優(yōu)秀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被指涉嫌貪污罪、挪用資金罪而身陷囹圄,引起了人們的惋惜和關注。無獨有偶,近些年,還有一些知名高校的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因涉嫌違規(guī)而栽了跟頭。
當前,科技成果轉化率低仍是我國科研的“短板”,而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是制約我國科技成果產業(yè)化的一個重要因素。近年來,國家一直在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并出臺了相關的政策、文件。可以預見,國家政策的支持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求,將會促使高?萍汲晒D化的數量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怎樣才能建立健全高?萍汲晒D化風險防控機制,怎樣確保高校科研人員守底線不踩“紅線”,是亟待重視和解決的現實問題。
高?蒲腥藛T要有法律意識
“一些教師之所以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出了問題,一是這些教師規(guī)矩意識還不夠強,缺乏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常識;二是業(yè)務主管部門監(jiān)管不力,造成科研經費使用不規(guī)范;三是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協同性不夠,制度制定往往相對滯后!彼拇ㄞr業(yè)大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王斌說。
“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國家鼓勵支持高校科研人員兼任與其工作或教學科研領域相關的職務,支持他們按有關規(guī)定積極參與科技成果轉化。開辦公司是成果直接轉化的一種方式,但科研人員的主要身份是高校教師,應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職工作上,不能因為兼職或開辦公司影響應履行的職責。同時,所有的兼職活動或從事的經營活動必須嚴格遵紀守法。”王斌說,在具體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容易在所有權的歸屬劃分、處置權的審批權限和分配權的監(jiān)督管理等環(huán)節(jié)出現問題。
王斌告訴記者,法律法規(guī)是做人的底線,黨規(guī)黨紀是警示的“紅線”。雖然國家在推進改革創(chuàng)新、破解難題、先行先試過程中給科研人員松綁,允許失誤和犯錯,但是法律法規(guī)、黨規(guī)黨紀明確禁止的,科研人員肯定不能以身試法。
“當然,我們也要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保護科研人員合理合規(guī)的勞動所得?蒲腥藛T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與貪污、受賄是有本質區(qū)別的。”王斌說,“科研人員付出勞動的合理收益應屬勞動所得。貪污是指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受賄是指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為個別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從操作層面上講,區(qū)別正常合理的收益分配與貪污、受賄、挪用、私分等的界限,主要看重收益分配合不合規(guī),是否是違規(guī)違法所得。如果是科研人員合規(guī)所得,我們應該保護,應該支持!
為了加快科技成果轉化,一些高校科研人員自己或親屬創(chuàng)辦了公司,而這些公司往往也成了事故高發(fā)區(qū)域。對此,北京林業(yè)大學科技處處長王立平表示:“專業(yè)的人做專業(yè)的事,如果科研人員的成果能引領世界潮流、實現產業(yè)升級更新,他完全可以辭職去辦公司。但我認為教師不應參與股權,因為企業(yè)是一個經營主體,高校是一個人才培養(yǎng)的地方,而辦公司需要教師投入太多的精力。對此,我們建議可以完全把專利或者技術一次性轉讓,也可以不參與經營只參與分紅。如果技術還沒有成熟,可以建立一種實驗室平臺性的,或者說我們建立一些后續(xù)跟進的政策或措施,來保證技術能更好地落地、實施!
“對科研人員保護,不論是國家層面還是學校層面,都應該有一些措施,但前提是讓教師有一些法律意識、商業(yè)經營的常識!蓖趿⑵秸f,“比如,我們學校在審核的時候,如果發(fā)現對外協作單位的主要投資人有教師的親屬,我們就不會給他撥款。如果不好查證,我們會讓教師寫承諾書,承諾該公司主要投資人和他們沒有親屬關系!
“科研人員懂科研,但對一些項目支出安排并不是十分了解,在項目支出的過程中有可能怎么方便就怎么處理,或者用一些變通的方式來處理,但這在司法程序里肯定是違規(guī)的,甚至是違法犯罪的。”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翁小平說。
“不是哪一位老師想違規(guī)、想違法,說白了就是一部分人對政策不懂,更意識不到將會產生的嚴重后果!彼拇ㄞr業(yè)大學財務處處長白梅說。
翁小平說,科研人員盡量要避免突破現有的一些框框,在科技成果轉化中要嚴格按照現有規(guī)章制度,不管是跟公司、學校還是跟別的科研機構,都要形成書面的、明確的、具體的科技成果轉化協議,并按照協議去執(zhí)行,必要時可咨詢法律界的專業(yè)人士,以避免出現法律風險。
從管理制度上化解風險
11月25日,四川農業(yè)大學一位教師,因報銷手續(xù)不完備,再次被財務處退了回來。他放下手頭上的事兒,再次召集課題組成員來補充材料,并依照該!秲炔抗芾碇贫冗x編(川農大110)》的審批要求,去找分管校領導簽字。如此嚴格審核的場景,只要是法定工作日,在該校的財務柜臺天天都在發(fā)生。
這個被眾人私下稱為“紅寶書”的《內部管理制度選編(川農大110)》,讓師生員工形成了“辦事依制度、遇事找制度、解決問題用制度、化解矛盾靠制度”的觀念,科研經費的管理自然也不例外。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有一些教師栽跟頭,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科研項目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蔽绦∑秸f。
“一些高校的科技管理部門與財務部門,在科研經費的管理上,一些辦法可能是沖突的。我們則是同一位副校長分管兩個職能部門,讓兩部門實現了分工明確、協同到位!彼拇ㄞr業(yè)大學科技管理處處長曾維忠說。
王斌介紹說,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是制約我國科技成果產業(yè)化的關鍵因素?萍汲晒D化的風險包括技術不成熟性風險、投資分析風險、市場風險、社會風險、購買力風險、財務風險等。做好科技成果轉化風險防控從四個方面著手:一是統(tǒng)籌推進相關政策創(chuàng)新和體制機制改革,二是建立財政引導、社會參與的科技成果轉化投入機制,三是加強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管理,四是大力發(fā)展科技中介服務市場。
2015年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國務院相繼出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guī)定》和《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各省市及相關單位根據國務院的文件,相繼出臺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
2017年9月,四川農大出臺《四川農業(yè)大學推進科技成果“三權”改革總體方案(試行)》,旨在探索推進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改革,著力破除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制度障礙與政策瓶頸。
“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科研立項、選題非常關鍵。科研立項時,我們就知道它的成果是為哪個行業(yè)或哪個領域服務的,就會有針對性地去關注這些成果,在這個過程中,會有科技處、國有資產管理處等許多部門參與。”王立平說。
層層把關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流程
幾年前,四川農大作為項目主持單位,把一筆本不該轉撥的協作費進行了外撥(該單位未在項目任務書中列示),但在項目驗收時未予認可,并要求將項目所撥經費全部退回。
“一旦發(fā)現立刻整改,這是對資金安全的切實保護,也是對違規(guī)違紀的風險防控。”白梅介紹說,凡是協作經費須以項目任務書為依據,并經科技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負責人共同嚴格把關,否則不予轉撥。教師們報銷測試化驗加工費,除了是《項目任務書》上寫明的測試內容,還要提供原始發(fā)票、測試合同、測試報告等必備材料。財務處要按合同進行銀行對公轉賬,實現全過程痕跡管理。
四川農大在科研經費管理上實行項目負責人制,不論負責人是誰,都要接受發(fā)票抽查與經費使用的監(jiān)管。該!敦攧展ぷ鞴芾磙k法》對資金支出審批程序作了明確規(guī)定。比如,50萬元以上大額經費報銷,項目負責人、所在中層單位主要負責人、科技管理部門負責人、分管科研的校領導、分管財務的校領導、校長共6人,層層簽字審核。一旦出了問題,項目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其他人也都負有責任。
白梅告訴記者,四川農大財務處從服務的角度,一直利用專業(yè)知識提供專業(yè)化的服務與指導,也是提示教師們不越底線、不踩“紅線”,一切建議意見都是善意的。
白梅舉例說,有的教師報賬時缺少相關合同,賬務人員在退回憑證時,要在系統(tǒng)上模板化提出“請補充×××合同”;有的教師要報銷購買的設備,需要對方完善補充手續(xù)時,財務人員要在系統(tǒng)上模板化提出“請在國資基建處辦理資產入庫手續(xù)”……如此準確地提供補充路徑,是為了避免教師們一次次跑手續(xù)。
“學校獲得部省級以上科技成果獎勵600余項,包括國家技術發(fā)明一等獎2項。教師們的各級獲獎成果,有70%以上實現了成功轉化,其他則以公益性質用于社會需求!彼拇ㄞr業(yè)大學新農村發(fā)展研究院院長張敏說,作為一所生物和農業(yè)科技為特色的高等院校,四川農大每年進行轉化的科研項目體量非常龐大。一些院系領導和科研人員仍存在顧慮,擔心可能違反法律或紀律,在創(chuàng)新活動中束手束腳。
如何保障科技成果順利轉化,又能杜絕轉化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腐敗風險?
在科技成果轉化或承擔橫向課題(社會服務)上,四川農大明確一條管理鏈:成果擁有者或項目負責人、所在中層單位、職能部門、分管校領導、賬務部門一起把關,共同負有責任。
在一次扶貧規(guī)劃行動上,四川農大某學院一位教師承擔某縣多個鄉(xiāng)鎮(zhèn)規(guī)劃任務,時間緊,任務重,校內其他教師又抽不出空,他情急之下,便找到外面一家公司增援,然后找到財務處要求進行經費轉撥。財務處嚴格審核后,對此次違規(guī)行為果斷予以阻止,才沒有造成不良影響與后果。
“教師們的新品種、新技術、新方法、新模式、專利、著作等科技成果通過學校實現轉化后,成果接收單位將轉化收益通過銀行直接轉入學校賬戶,學校再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分配,每一分錢都要接受監(jiān)管。”張敏說。
“如果完全按照學校的規(guī)矩來辦,肯定都沒問題。不能產生任何麻痹的心態(tài),走捷徑的心態(tài)。只要按學校流程來辦,肯定是無懈可擊的!蓖趿⑵秸f,學校要嚴格流程,給教師普法,在政策上寬嚴結合,在日常管理上加強服務和監(jiān)督。
王立平說,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要重點服務關鍵少數科研人員,包括科研項目負責人、掌握巨額項目資金的科研人員等,因為他們是最容易出問題的關鍵人物!皩τ谶@些關鍵少數,我們都會安排專人進行跟進和專門服務,確保整個科技成果轉化過程合規(guī)、合法!蓖趿⑵秸f。
從法律視角看科技成果轉化
劉科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fā)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xù)試驗、開發(fā)、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fā)展新產業(yè)等活動?萍汲晒D化水平是一個國家科技實力的重要體現,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科技政策的新趨勢,提高科技成果轉化速度和效率是我國建設科技強國的必然要求。
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比較低,相當一部分科技成果鑒定通過后就被束之高閣,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其中,科技成果轉化面臨著較大的法律風險是原因之一。
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當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中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法律風險。當前,我國擁有科技成果的主體是事業(yè)單位,根據2006年《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yè)單位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必須“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因此,高校和科研單位對于本單位的科技成果仍需要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萍汲晒D化,必須先進行價值評估,并按照評估價格進行交易。如果由于經營不善等原因,科技成果發(fā)生了貶值,高校和科研單位就可能面臨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其中的負責人(包括單位負責人和科技人員)就面臨著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法律風險。
其二,成果歸屬的法律風險。當前,我國高校和科研單位基本上都屬于國有事業(yè)單位,科技成果均屬于職務成果,并非個人所有。但是,科技成果實質部分的智力貢獻主要來自做出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員。這種科技成果主要貢獻者與權利實際享有者的分離,會造成以下風險:一些科技人員產生錯誤認識(科技成果是我做出來的,就歸我所有),進而擅自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并將轉化收益歸自己所有,從而構成觸犯刑法的貪污等違法犯罪行為;科技人員具有多重身份,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各種權益界定又不明確,從而使科技人員容易掉入違法犯罪的陷阱。
其三,市場交易的法律風險?萍汲晒D化過程中,科技人員缺乏相應的市場交易知識與法律風險意識,直面逐利的商業(yè)世界時,他們的經驗根本不足以應付商業(yè)社會的叵測。
上述法律風險形成原因較為復雜,既有市場規(guī)則的因素,也有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因素,還有科技人員自身法律風險意識淡薄的因素,因而需要參與科技成果轉化過程的不同主體共同努力解決。
科技人員怎樣防范法律風險
對于科技人員而言,防范風險,主要是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理清科技成果的歸屬,約定清晰成果轉化后的收益。在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前,一定要理清國家關于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以及本單位的具體規(guī)定,對于科研成果的歸屬進行確認,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是否有限制性規(guī)定(如軍工等保密技術)、轉化的具體程序(單位內部以及外部的審批手續(xù))、約定清晰成果轉化后的利益歸屬等。
二是對于市場交易中的法律風險,聘請專業(yè)法律人士提供支持。對各類合同的簽訂、國家財經紀律的規(guī)定等,都需要有專業(yè)法律人士進行把關,防止科技人員頭腦一熱就拍腦袋作出轉讓的決定。
當然,在任何國家,科技人員都是相對單純的一類人群,其擅長領域是科技創(chuàng)新這類“琢磨事”的活動,而不是科技轉化這類“琢磨人”的活動。如果要求科技人員既要當好科學家,又要當好企業(yè)家,則要求明顯過高,也不符合實際。對此,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其他主體,尤其是國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來保證科技成果轉化的有序進行,并保障科技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
相關政策怎樣落地
在當下,尤其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政策落實:
其一,國家科技成果轉化鼓勵政策的細化與落地問題。國務院2月印發(fā)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guī)定》和國務院辦公廳4月印發(fā)的《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對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作出了部署,提出了更為明確的操作措施,但是這些政策、措施落地還需要一段時間,需要各高校和科研單位盡快制定具體的配套措施,并及時將這些鼓勵政策落實到本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去,以讓科技成果轉化有法可依、有規(guī)可循。
其二,涉嫌違法犯罪的科技人員從寬刑事政策的落實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再表示“檢察機關注重增強審查逮捕工作效果,慎重逮捕涉嫌犯罪的企業(yè)管理者、關鍵崗位人員和科技人員,確需逮捕的,提前與涉案企業(yè)或主管部門溝通,幫助做好生產經營、科技攻關等銜接工作”。該政策符合刑事政策的基本原理,應該在司法實踐中認真貫徹執(zhí)行。但是,一方面,該政策仍不夠明確、具體,何為“確需逮捕”,沒有細化的標準,實踐中都交由地方司法機關具體把握。但是各地司法機關由于業(yè)務水平等因素的差異,在該標準的把握上難免寬嚴失當,從而損害刑法適用的權威性、統(tǒng)一性。另一方面,從司法實踐來看,該政策落實得并不夠理想。這些問題都應該引起最高司法機關的關注,并及時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