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快報》報道,1月18日,廣州番禺11歲女孩陳某,遭到殺害,兇手是19歲的韋某。剛剛步入成年的韋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鄉(xiāng)掐死一名男孩,但因為當年他未滿14周歲,而不負刑事責任。2011年,他在廣西家鄉(xiāng)又因持刀傷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韋某“減刑”釋放后來到廣州市番禺區(qū)。案發(fā)當天,韋某騎自行車途經(jīng)韋涌村,見被害女童獨自一人行走,便捂住其口鼻拖到橋底處實施了性侵,后將女童殺害。
“少年犯出獄再犯奸殺案”,引爆了輿論。韋某小小年紀,卻一而再再而三地以極其兇殘的手段踐踏法律、殘害他人生命,哪里出了問題了?
眾所周知,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推出了不少對未成年人權(quán)益的特殊保護措施,包括未成年人案件適用特殊的刑事訴訟程序、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前科不必報告制度等等。但是,我們是否走進了另一個極端?
為什么像韋某這樣的人可以得到“減刑”?能不能提高刑事責任年齡?對于刑滿釋放未成年人(包括已經(jīng)成年者),有沒有完善的幫教、扶植機制?
首先,面對層出不窮的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兇殘犯罪,適用了30多年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有下調(diào)的必要?比如,去年湖南邵東縣三名小學生“弒師案”震驚全國,三名兇手都是未成年的中小學生,最大的只有13歲。最終3人因為不滿 14周歲的刑事責任年齡,不用承擔刑責,而被送往當?shù)氐墓ぷx學校。這次韋某也是如此,不滿14歲時殺人,卻沒有得到法律的懲罰,也沒有依法被政府管制。
這個“14周歲”的規(guī)定,是在30多年前制訂的;如今,隨著中國人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年齡大大提前了,未成年人很早就對基本的是非對錯、生命的可貴、財產(chǎn)權(quán)的邊界有基本認識;從認知水平上說,完全明白殺人、搶劫就是犯罪。而且英國的刑事責任年齡,最低可以到10周歲,我們是否還要堅持14周歲“一刀切”?
其次,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將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從“一般累犯”的范圍中予以排除,即像韋某這樣在未成年期間犯過罪,之后在成年期間又犯罪的,這些“前科”將不能使其作為“累犯”來加重處罰。但是,對于韋某這樣屢屢動用極端殘忍手段犯罪者,是否應(yīng)該在法律中作為“特殊情況”予以排除,防止這一原本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機制,被這樣窮兇極惡者所惡意利用?
第三,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寬嚴相濟”原則(而不是一味強調(diào)“重教輕罰”)的同時,更應(yīng)關(guān)注社會教育和矯正的作用。最近幾十年,未成年人首次犯罪年齡呈現(xiàn)“低齡化”的趨勢,這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顯著特點:初次違法犯罪的時間與以前相比有所提前;低齡的未成年犯(14—15周歲)的數(shù)量近年來增長明顯。就像一些學者所研究的,未成年人犯罪和再犯,并不是僅僅由于法律“寬松”,在很多情況下是社會的不良誘惑所致。也正因此,以要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不能只靠法律(無論從嚴還是從寬,都是無解的),而是建立嚴密的社會幫教、保障之網(wǎng)。特別是在留守兒童、農(nóng)民工二代子女的成長問題上,應(yīng)該在教育、法律領(lǐng)域有特殊應(yīng)對,才能杜絕更多的悲劇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