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獨生子女費發(fā)放新規(guī)定,四川獨生子女費發(fā)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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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2日,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正《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以地方性法規(guī)的形式明確了我省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孩子政策(以下簡稱全面兩孩政策)。

2017年四川省獨生子女費發(fā)放新規(guī)定

(一)政策銜接。

1.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個子女且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關規(guī)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yōu)惠待遇。

2.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個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滿18周歲的夫妻,可在2017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yōu)待政策。2017年7月1日之后不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3、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個子女且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在2017年1月1日后再生育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廢,并從再生育次年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yōu)惠待遇;已享受的獎勵優(yōu)惠待遇不退回。

4.2017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yōu)惠待遇。

5.已納入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繼續(xù)享受。2017年1月1日后未發(fā)生生育行為,達到規(guī)定年齡、符合條件的,仍納入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范圍。2017年1月1日后發(fā)生生育行為的,不納入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范圍。

(二)工作銜接。

1.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2日,符合《條例》修訂后規(guī)定條件生育的,如未辦理《生育服務證》、《生育證》,又確需相關手續(xù),由當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衛(wèi)生計生部門補辦相關證明或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2.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但證件遺失的,可到原辦證機構申請補辦。原辦證機構已經撤銷的,由承接其工作的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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