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管理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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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公司內部審計監(jiān)督,使審計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而制定了工程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工程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管理制度【1】

1.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管理,規(guī)范招投標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水利系統(tǒng)工程建設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2. 招標項目:凡是各基層單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必須進行招標。

3.招標范圍: 涉及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fā)電、引(供)水、灘涂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5-20萬元的各類項目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5.凡是夠招標條件工程項目必須由有資質的招投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6.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項目的招標準備工作由項目實施基層單位具體負責。

7. 水利局負責管理全系統(tǒng)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邀請縣監(jiān)察、計劃、財政、審計部門等全程行政監(jiān)督。

8.項目的招標必須成立招標領導小組,由局一名主管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負責招標事宜。

9. 各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編制招投標實施方案,報有關部門審批。并向水利局提交備案的招投標報告。

10. 水利局組織人員監(jiān)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11.本制度從20xx年1月5日起執(zhí)行。

工程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內部審計監(jiān)督,使審計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據(jù)國家審計法規(guī)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方案有:

1.設立審計部,配置若干專職人員;

2.附屬財務部,設專職審計人員;

3.不設機構、專職人員,聘請外部兼職審計人員。

公司根據(jù)發(fā)展規(guī)劃,逐步形成多層次、多功能的審計監(jiān)督體系。

第三條內審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質、審計專業(yè)職稱、專業(yè)知識和審計經驗。

第四條內審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公司應對審計人員工作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五條內審人員按審計程序開展工作,對審計事項應予保密,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六條內審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審計對象、范圍和依據(jù)

第七條內部審計的對象:

1.公司各職能部門、員工;

2.公司全資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參股企業(yè)的派駐人員;

4.總經理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和人員。

第八條內部審計范圍:

1.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2.財務計劃的執(zhí)行和決算;

3.公司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

4.基建工程預、決算的真實合法性;

5.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

6.公司領導離任的經濟責任;

7.管理活動、行政活動;

8.其他認定事項。

第九條內部審計依據(jù):

1.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

2.公司規(guī)章制度;

3.公司經營方針、計劃、目標;

4.其他有關標準。

第四章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條公司內部審計包括:

1.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入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jiān)督檢查。

2.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經濟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3.專項審計。包括:

(1)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主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3)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十一條公司內部審計方式有:

1.報送(送達)審計。

被審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審計機構接受審計檢查。

2.就地審計。

審計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審計,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五章內部審計和內容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的內容包括:

1.財務計劃及其預算的執(zhí)行的決算;

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資金來源,以及預處算、決算、竣工、開工審計;

3.資產管理情況;

4.經營成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5.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嚴密、有效性;

6.重要經濟合同、契約的簽訂;

7.各部門、下屬企業(yè)領導離任審計;

8.聯(lián)營、合資、合作企業(yè)和項目投入投入資金、財產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有關部門的審計;

10.其他交辦審計事項;

11.向總經理室、審計機關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報告、統(tǒng)計報表等資料。

第六章內部審計的主要職權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yè)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2.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3.要求被審單位及時提供計劃、預算、決算、合同協(xié)議、會計憑證、帳簿等文件資料;

4.檢查被查計單位的憑證、帳簿、報表、資產;

5.對有關事項調查,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明材料;

6.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7.對違反財經法規(guī)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8.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guī)、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9.對審計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經理、董事會、監(jiān)事會報告;

10.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總經理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1.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guī)章制度。

第七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經總經理批準組織實施,必要時報送審計機關。

2.書面通告被審計單位,說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

3.實施審計。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帳表、文件、資料、檢查現(xiàn)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

4.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及審計處理意見。

5.下達審查處理決定。

6.復審、被審單位、個人在接到審查處理決定15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復審申請,經總經理批準,組織復議。

7.進行后續(xù)審計。

第十五條審計程序過程注意事項:

1.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出示由總經理簽章的審計通知書及授權審計通知書;

2.審計處理決定由總經理批準下達;

3.復議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必須照常執(zhí)行;

4.重大事項審計報告報董事會、監(jiān)事會備案;

5.審計過程中若發(fā)現(xiàn)問題,可隨時向公司報告及時制止。

第八章審計檔案制度

第十六條審計部門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1.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2.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3.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jù);

4.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yè)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5.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6.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zhí)行情況報告;

7.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8.復審和后續(xù)審計的資料;

9.其他應保存的。

第十八條審計檔案管理參考公司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辦法執(zhí)行。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人員之遵紀守法、效益顯著行為向總經理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第二十條審計人員對下列行為之一單位和個人,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向總經理提出各類處罰建:

1.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jiān)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zhí)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第二十一條對有下列行為的審計人員,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各類處罰: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條對審計過程的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審計(財務)部門解釋、補充,經公司董事會通過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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