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jù)《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fā)〔2015〕3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從2015年11月1日起,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最低月工資標準分別為:市區(qū)(鹿城區(qū)、龍灣區(qū)、甌海區(qū)、浙南產(chǎn)業(yè)集聚區(qū)、洞頭區(qū)靈昆街道)1860元/月;樂清市、瑞安市、洞頭區(qū)(靈昆街道除外)1660元/月;永嘉縣、平陽縣、蒼南縣、文成縣、泰順縣1530元/月。對應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分別調整為17元、15.2元、13.8元三檔。
溫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