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這四類學生不用交高中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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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fā)《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政策對象的認定及學雜費減免工作暫行辦法》,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做好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政策對象的認定及學雜費減免工作。

這四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

1.建檔立卡家庭及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

根據《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fā)〈扶貧開發(fā)建檔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國開辦發(fā)〔2014〕24號)規(guī)定,建檔立卡家庭也就是建檔立卡貧困戶,是指以2013年農民人均純收入2736元(相當于2010年2300元不變價)的國家農村扶貧標準為識別標準,以農戶收入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慮住房、教育、健康等情況,通過農戶申請、民主評議、公示公告和逐級審核的方式,整戶識別的貧困戶。

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中的在校學生為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扶貧部門負責認定。

  2.農村低保家庭學生的認定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2〕45號)規(guī)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guī)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農村低保家庭學生由民政部門負責認定。

 3.農村特困救助供養(yǎng)學生的認定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制度的意見》(國發(fā)〔2016〕14號)規(guī)定,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同時規(guī)定,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yè)學校就讀的,可繼續(xù)享有救助供養(yǎng)待遇。

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的學生由民政部門負責認定。

4.殘疾學生的認定

以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為準。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學生的合法憑證。

事實上殘疾但暫未持有殘疾人證的學生,按規(guī)定應享受免除學雜費政策的,需先辦理殘疾人證。

殘疾學生由殘聯負責認定。

學雜費減免工作常規(guī)程序分為“四步走”

《辦法》中規(guī)定,學雜費減免工作常規(guī)程序分為“四步走”:

1.縣(市、區(qū))教育部門在普通高中招生結束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將普通高中學生錄取名冊及按照與相應部門約定的數據格式形式的電子版提供同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

教育部門提供的需查詢學生信息項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學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學籍所在地(縣級)、學籍所在地國家標準區(qū)劃代碼(縣級)、戶籍所在地(縣級)、戶籍所在地區(qū)劃代碼(縣級)。

2.縣(市、區(qū))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在取得普通高中學生錄取名冊(含電子版)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條件的名單(含電子版)反饋同級教育部門。

縣(市、區(qū))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返回名單至少包括數據項:學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學籍所在地(縣級)、學籍所在地區(qū)劃代碼(縣級)、戶籍所在地(縣級)、戶籍所在地區(qū)劃代碼(縣級),學生類型(值域:低保、特困、扶貧、殘疾)。

3.縣(市、區(qū))教育部門應于開學前,將同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提供的符合條件人員名單提供給相應學校,并指導學校做好學生的免學雜費工作。

4.學校根據縣(市、區(qū))教育部門提供的名單,免除相應學生的學雜費。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網絡專線進行數據比對,具體比對辦法由地方教育部門與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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