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征地補償標準政策及農民征地賠償補貼標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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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新余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調整實施方案》已經市七屆人民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新余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征收集體土地

補償標準調整實施方案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和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10]126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按照省政府批準我市的新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調整原則

1、不低于省政府新征地補償標準的原則。

2、低于原補償標準的按原標準補償的原則;

3、在原實際的補償標準基礎上僅提高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原則。

二、調整范圍

渝水區(qū)城南街道辦事處、城北街道辦事處、袁河街道辦事處、仙來街道辦事處、通州街道辦事處、孔目江生態(tài)區(qū)仰天崗辦事處應星管理處區(qū)域內征收的集體土地。

三、調整后的補償標準

(一)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

①耕地(含水田、旱地)、原屬耕地且未改變地類內栽種果樹的果園、精養(yǎng)魚塘統(tǒng)一年產值1576元,補償倍數為26倍,即每畝補償40950元。

②宅基地、水域每畝補償30000元。

③林地、原屬山地(含未利用地)栽種果樹的果園和耕地以外的農用地每畝補償13000元。

④其他集體建設用地(含工礦用地)每畝補償13000元。

⑤未利用土地每畝補償8400元。

2、青苗(果樹)補償

①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統(tǒng)一產值的1倍,即每畝1576畝。

②果園按柑、梨、棗、楊梅不同類的成林,分別為:投產林為6000元/畝,未投產林為2000元/畝;葡萄園投產的為7000元/畝,未投產的為2000元/畝;其他類投產的為5000元/畝;未投產的為2000元/畝。

③房前屋后(含宅基地)的零星果樹補償:2米以上(含2米)每株補償90元(每畝超過65株的按6000元/畝),2米以下(不含2米)每株補償10元(每畝超過200株的按2000元/畝補償)。

3、其他補償

①精養(yǎng)魚塘各項設施按3000元/畝。

②墳墓按新墳(3年以內)1000元/穴,舊墳(3年以上)500元/穴(補償費含遷墳、安置地等相關費用)。

4、根據贛府字[2010]126號文件精神,使用國有土地的,參照此次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

(二)地類定義

1、果園:在耕地、林地、山地、未利用地或其他農用地上按科學密植標準栽種果樹的園地。

2、精養(yǎng)魚塘:設計規(guī)范、面積達5畝以上,有效水深1.5米-2米,水、電、路便利,魚塘四周使用硬質材料護坡,有增氧設施,單產500公斤以上。

四、其他事項

(一)本方案所確定的地類上的果樹的可給予補償,其他地類一律不進行果樹補償。

(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參照有關政策執(zhí)行。

(三)在本方案發(fā)布實施之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并已簽訂了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不執(zhí)行新的補償標準。

(四)本方案確定調整的區(qū)域范圍之外的土地,由各縣(區(qū))政府、管委會按照贛府字[2010]126號精神進行調整。

五、此實施方案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原征地補償標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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