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印發(fā)《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居民身份證將可異地換證!
離開戶籍地的群眾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有以下步驟:
第一步
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第二步
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fā)。
第三步
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jīng)審核簽發(fā)的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作與核驗發(fā)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zhí)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