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政局離婚需要帶哪些材料和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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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政局離婚需要帶的材料有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fā)證)流程執(zhí)行。

一、浙江民政局離婚需要帶哪些材料

1、《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原件;

2、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原件;

3、男女雙方當事人持有的結婚證;

4、男女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寸單人近期半身照;

5、離婚協議書原件1份。

二、浙江民政局離婚辦理流程

1、初審:雙方當事人有效身份證原件;雙方當事人戶口薄原件(或者公安機關開具的在有效期內的戶籍證明);雙方當事人結婚證原件(或者結婚檔案)。注:現役軍人一方需提供部隊開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及軍官證(士官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原件。

2、受理: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fā)的結婚證;當事人持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每人兩張近期兩寸免冠彩色照片。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到有關部門更正。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3、冷靜期:受理申請次日起30日為冷靜期。

4、登記:三十日,雙方都未撤回離婚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填寫離婚協議書并辦理離婚證。雙方未共同到場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浙江民政局離婚登記辦理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1、男女雙方均為內地居民,且至少一方戶籍所在地在本省(一方或者雙方常住戶口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內地居民可以在本省自主選擇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2、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或另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現役軍人可以在本省自主選擇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fā)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浙江省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第三十一條至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有效身份證件;現役軍人同時持有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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