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民政局離婚需要帶哪些材料和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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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民政局離婚需要帶的材料有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等。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fā)證)流程執(zhí)行。

一、無錫民政局離婚需要帶哪些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戶口薄;

2、結婚證;

3、離婚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不簽名),協(xié)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4、2張2寸近期單人半身免冠同版彩色證件照;

5、現役軍人應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團以上政治部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二、無錫民政局離婚辦理流程

離婚登記應當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fā)證)的程序辦理。離婚登記由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完成。離婚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在其他婚姻登記機關重復申請。、

(一)申請。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擬定書面離婚協(xié)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登記員查詢江蘇省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tǒng),所載結婚記錄與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等信息一致的,經核實,可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系統(tǒng)內所載記錄存檔保存;系統(tǒng)中記錄與當事人信息不一致的,當事人需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橐龅怯洐C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fā)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fā)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fā)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當事人應當持規(guī)定的證件和材料,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因當事人戶口遷移等原因,不在已受理婚姻登記機關管轄權范圍內的,不予辦理。

(五)登記(發(fā)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本規(guī)范第五十四條和五十五條規(guī)定,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三、無錫民政局離婚登記辦理條件

1、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4、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fā)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雙方當事人持有常住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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