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拆遷補償標準規(guī)定,襄陽市拆遷舊城改造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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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規(guī)定,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襄陽市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關補償標準(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物價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襄陽市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關補償標準(試行)

為維護公共利益,切實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湖北省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標準。

一、搬遷補助費標準

(一)住宅房屋

每戶按被征收的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計發(fā)(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的搬遷補助費不足500元標準的,每戶按500元計發(fā))。先遷至過渡房后又遷至安置房的,因需搬遷二次,按上述標準計發(fā)兩次搬遷補助費。

(二)非住宅房屋

一般情況下與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實行同一標準,但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機器設備、大量物資等搬遷的,其搬遷所需費用,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住宅)

在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有條件的,應先建設還建安置房,后實施房屋征收。

(一)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的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每月9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發(fā)(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計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按上述標準(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下同)計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征收方責任而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1.5倍計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7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2倍計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13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2.5倍計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25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3倍計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直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

(三)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征收方責任而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另行計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一半計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7個月起按上述標準計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13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1.5倍計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25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2倍計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直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

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水、電等費用自負,但過渡期限內不付房租。

還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不按照通知時限接收房屋搬遷入住的,停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停產停業(yè)損失費和過渡補助費參考標準(非住宅)

(一)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yè)損失費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1.5%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二)非住宅房屋過渡補助費

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且調換的房屋不能一次性解決,需要過渡的,過渡補助費標準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6%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征收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應當就非住宅過渡期限及超期進行產權調換的違約責任協商約定。

本參考標準施行過程中,全省如有統一標準的,按照全省統一標準執(zhí)行。

四、附屬物補償標準

房屋附屬物(如圍墻、灶臺、廁所、樹木等)的補償標準,可按《襄陽市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附屬物補償參考標準》協商確定(見附表);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五、搬遷獎勵辦法

(一)征收有產權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搬遷的,在其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基礎上增加10%給予獎勵;

征收有產權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超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被征收人對超過部分選擇貨幣補償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搬遷的,在其超過部分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基礎上增加10%給予獎勵。

(二)征收有產權的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異地產權調換房屋的,所選產權調換房屋比原房屋地段每降低一個土地級別,按原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另行增加200元的異地安置補助費。

土地級別范圍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襄樊市市區(qū)基準地價(2006年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樊政發(fā)〔2007〕32號)規(guī)定執(zhí)行;有新規(guī)定的,按新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對積極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實行搬遷時限獎勵。由各城區(qū)、開發(fā)區(qū)根據征收范圍的大小確定簽約搬遷獎勵期限,并結合區(qū)位設定各時間段的不同獎勵額度;超過獎勵時間段簽約搬遷的不予獎勵。獎勵具體辦法和標準應在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六、住房保障措施

(一)被征收的有產權房屋的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內,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其所選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內的,按被征收房屋價值與所選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差價的90%結算。

(二)被征收的有產權房屋的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內,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被征收人確實無力承擔差價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后,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也可以申請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優(yōu)先安排。

七、未登記房屋和改變用途房屋補償標準

(一)未登記房屋

對征收范圍內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未經登記的建筑,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條例》的規(guī)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認定的結果依法進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依據認定的結果依法進行房地產評估予以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二)改變用途房屋

擁有合法產權的住宅房屋,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以被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的營業(yè)執(zhí)照、并連續(xù)照章納稅二年以上的,按住宅用房進行補償,但可在同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償;2011年10月1日之后未按照《湖北省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規(guī)定履行報批手續(xù),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一律依法不予補償。具體補償方式為:

1、城市主次干道臨街一樓“住改非”經營性用房補償標準:

一級區(qū)段:按其用于經營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30%?40%增加補償;

二級區(qū)段:按其用于經營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20%?30%增加補償;

三級區(qū)段:按其用于經營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10%?20%增加補償;

四級及以下區(qū)段:按其用于經營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5%?10%增加補償;

次干道補償在補償標準浮動范圍內按下限補償。

2、其他的“住改非”經營性用房:按其用于經營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5%?10%增加補償。

同一街道兩邊的“住改非”經營性用房,屬于同一征收項目,但區(qū)段不同的,可按同一標準予以補償。

對經營年限長、納稅數額高的,應在補償標準范圍內適當向上浮動;對經營年限短、納稅數額低的,應在補償標準范圍內適當向下浮動。增加補償的情況,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

區(qū)段等級的確定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襄樊市市區(qū)基準地價(2006年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樊政發(fā)〔2007〕32號)執(zhí)行;若區(qū)段等級變更的,則按變更后的等級執(zhí)行。

八、各縣(市)和襄州區(qū)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可根據國家、省、市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當地補償標準。

附:

襄陽市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附屬物補償參考標準.doc

備注:

1、本參考標準所列架空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是指按建筑規(guī)范要求需建設,但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的規(guī)定不能予以確權登記的部分。其層高2.2米以上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其重置價格結合新舊程度評估給予補償;

2、本參考標準未列入的附屬設施項目,可參照表中相近的項目標準給予補償;

3、本參考標準所列樹木僅指被征收房屋房前屋后所種植的樹木!靶貜健奔锤蓮,指苗木主干離地面1.3m處的直徑,不足1.3m按離地面0.6m處的直徑;

4、本文件所稱“市區(qū)”范圍,由市規(guī)劃局依法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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