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常見問題解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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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的新勞動法解讀,就是對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讀。為幫助大眾正確了解《勞動合同法》,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誠,進行了《勞動合同法》解讀。

新《勞動合同法》解讀

1、立法宗旨非常明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是前法與后法,舊法與新法的關系,按照《立法法》 “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勞動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而《勞動法》有規(guī)定的,則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秳趧雍贤ā吠怀隽艘韵聝(nèi)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確,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強化勞動關系,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二是解決目前比較突出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三是解決合同短期化問題。

2、用人單位有自主權,勞動者可自主選擇。

《勞動合同法》是比較完整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在涉及勞動關系雙方基本權利方面都給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勞動關系雙方都有一個基本權利。勞動者在就業(yè)方面有一個自由流動、自主選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有一個用人用工的自主權,今后不允許對勞動者的流動加以特別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最基本的原則是提前告知!秳趧雍贤ā39條、40條、41條,對比《勞動法》的相關條款,有了很大調(diào)整,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得到充分保障。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臨時工、農(nóng)民工、周轉工、農(nóng)轉非等!秳趧雍贤ā芬(guī)范了用工形式,明確規(guī)定3種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3、一月內(nèi)不簽訂合同,賠勞動者兩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對訂立勞動合同作出了新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且應當在1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違反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簽訂合同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穩(wěn)定勞動關系有著積極的意義,是一種非常好的用工形式。 從國外看,市場經(jīng)濟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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