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集美區(qū)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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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廈門市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政策有關問題的紀要》(〔2015〕18號)精神,根據《廈門市教育局關于印發(fā)廈門市秋季小學招生工作意見的通知》(廈教綜〔2015〕2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通知》(廈府〔2014〕65號)、《廈門市教育局關于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積分入學辦法指導意見(暫行)》(廈教綜〔2014〕4號)等文件精神,集美區(qū)采取積分入學和電腦派位相結合的辦法,科學合理、公平公正地招收符合積分入學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適齡子女(以下簡稱申請人)進入集美區(qū)小學一年級就讀,具體實施細則如下:
一、積分入學基本條件
年滿六周歲(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出生)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申請人)參加積分入學,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 申請人父(母)近一年(含一年,截至8月31日,下同)在廈門市務工,且申請時仍在廈門市務工。
2. 申請人父(母)近兩個年度(含兩年,截至8月31日,下同)在廈門市累計暫住天數達1年以上(含1年),且申請時在集美區(qū)暫住。
已經在我區(qū)購買商品房的申請人父(母)若因辦理暫住證年限不足而達不到積分入學基本條件,可憑借其本人(或配偶)在我區(qū)購買商品房的登記備案時間與其辦理暫住證的時間合并計算在廈暫住時間。
3.申請人父(母)近2年(2013年9月—8月)在廈門繳交社會保險的年限累計達到1年以上(12個月,含12個月,補繳月份不納入計算)。
4.申請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或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但已接受處理的。
二、積分計算辦法
按照基本分30分、實際工作生活積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計算總積分。
(一)符合本細則第一條的積分入學基本條件申請人可得30分的基本分。
(二)實際工作生活積分,總分70分。具體計算辦法如下:
1.暫住年限積分。申請人父(母)在廈門市暫住且務工超過積分入學基本條件規(guī)定的年限(一年)的,每多暫住一年得2分,本項的總得分不超過12分。
2.參加社保積分。申請人父(母)參加廈門市社會保險超過積分入學基本條件規(guī)定的年限(12個月)的,每多累計12個月得4分,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得分,補繳的月份不予計算得分,本項的總得分不超過24分。
3.購置房產積分。申請人父(母)在集美區(qū)購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應為“住宅”,下同)且其父(母)所占房屋產權的比例合計超過50%(不含)的,得20分。擁有多套房產的僅按實際入住的一套計算。
對于已經在我區(qū)購買新建商品房并已在國土房產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xù),其購買的商品房符合我區(qū)購房落戶面積條件并已實際入住,但尚未及時辦理落戶手續(xù)的隨遷子女,可申請由區(qū)教育局統籌安排入學。
4.暫住地與務工地一致積分。申請人父(母)近一年暫住地與務工地均在集美區(qū)的,得9分。
5.符合計生政策積分。申請人屬于政策內生育的,得5分。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已接受處理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10分
申請人父母雙方均在廈門市暫住、務工和參加社會保險的以一方可作為主申請方計算積分,另一方可作為附加方申請附加分:附加方在廈門暫住且務工的年限每一年得1分;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按每滿12個月得2分,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得分,補繳的月份不予計算得分。本項總得分不超過10分。
三、積分入學程序
(一)提交申請
1.預約登記。申請人可選擇網上預約登記或現場預約登記任一方式進行。
(1)網上預約登記。申請人可于4月16日至30日期間登陸“I廈門惠民平臺”(網址:www.ixm.gov.cn)的“i教育-教育積分 ”欄目進行預約登記。
(2)現場便民預約登記。個別無上網條件的申請人可于4月19日、26日到暫住地所屬招生片區(qū)學校參加現場預約登記。
(3)因學位緊張,集美小學、集美 二小、實小分校、曾營小學、康城小學、寧寶小學、杏東小學、樂海小學等八所學校不接受截止申請時仍未在學校招生片區(qū)內購置商品房的申請人的入學申請。請需參加現場登記的暫住在上述八所學校招生片區(qū)內的申請人父(母)就近選擇一所學校進行登記。
2.現場確認。申請人父(母)應持有關證明材料(具體見附件),于7月15日至26日期間到集美區(qū)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具體窗口號另行公布)進行現場確認。未經現場確認的,均視為自動放棄積分入學申請資格。
(二)計算并公布積分排序
1.材料審核。7月28日前,集美區(qū)教育局會同社會保障、地稅、公安、房產管理、計生等職能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復核,計算出申請人的總積分。
2.積分公示。7月28日至7月30日,公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積分,接受群眾監(jiān)督。學生家長如對積分有異議可于8月1日前向區(qū)教育局提出復核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若對積分入學工作有其他異議的,可向區(qū)監(jiān)察部門或區(qū)教育局、廈門市教育局投訴反映。
(三)公布招生學校及空學位數、積分排名。
8月7日,集美區(qū)教育局向社會公布可接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的公、民辦小學名單、招生名額、志愿填報地點和經審核符合積分入學基本條件的隨遷子女入學積分全區(qū)排名位次。
(四)志愿填報
經審核符合積分入學條件的申請人應于8月7日至8日登陸“I廈門惠民平臺”(網址:www.ixm.gov.cn)的“i教育-教育積分 ”欄目或預約登記學校填報入學志愿。
(五)派位入學
8月12日,區(qū)教育局按照“積分優(yōu)先、遵循志愿”的原則, 根據積分排名位次和填報的志愿情況進行統一派位。積分相同的隨機錄取,錄滿為止。派位結果在集美區(qū)教育局網站公示。
申請人應于8月15日內持戶口本、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xù)。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xù)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指標,不再保留或重新安排學位。
未派位入讀集美區(qū)公、民辦小學的申請人應及時自行安排就學事宜。
(六)民辦小學空余學位報名
8月13日至17日,民辦學校在完成區(qū)教育局統籌招收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適齡子女招生計劃后,如有空余學位,可接受其他進城務工人員隨遷適齡子女報名,具體收費標準按分級補助標準執(zhí)行。
四、其他事項
(一)本細則規(guī)定的“申請人”是指申請入讀集美區(qū)公、民辦小學一年級的非集美區(qū)戶籍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二)本細則所有積分的計算時限截止8月31日,按月計算積分時不足1個月(30天)的時間不予計算得分。
(三)申請人父(母)按照本細則規(guī)定申請入讀集美區(qū)公、民辦學校的,應對其所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證件、證書等合法有效性負責,因弄虛作假或違反本細則有關條款將取消其按本實施細則在我區(qū)參加積分入學的資格。
(四)本細則的實施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群眾的監(jiān)督,對實施過程中相關單位或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嚴肅查處。
(五)本細則由集美區(qū)教育局負責解釋。
(六)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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