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暫住證申領(lǐng)辦法》(1995年6月25日公安部25號文)
二、辦理機構(gòu)
申辦人暫住地的所屬戶籍派出所。
三、申請條件
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員;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一個月以上,年滿十六周歲的人員。
四、申領(lǐng)方式
暫住在本市居民家中的,由戶主或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
暫住在機關(guān)、團體、部隊、企業(yè)單位內(nèi)部或工地的,可由單位或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后,統(tǒng)一到暫住地派出所申領(lǐng);
暫住在出租屋的,由戶主或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
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三個月;
暫住人口離開暫住地時,應(yīng)當(dāng)?shù)疆?dāng)?shù)嘏沙鏊k理注銷暫住手續(xù),交會暫住證。
五、申請材料
1、交驗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
2、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相片兩張。
六、辦理時限
即時辦理
七、收費項目
暫住證為一人一證,每證收取工本費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