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5月1日起執(zhí)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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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5月1日起,東莞執(zhí)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市人力資源局就最低工資標準的實施作出了詳細解讀。

4月的工資不屬于最低工資標準調整范疇

從5月1日起,東莞實施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企業(yè)職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10元,折算日工資為69.43元,折算小時工資為8.68元;非全日制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4元。人力資源部門明確稱,4月的工資不屬于新標準調整范疇。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如果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用人單位需支付病傷假期工資,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此外,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假期工資可受最低工資標準保護

此外,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不納入最低工資標準。年休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等假期是法律法規(guī)賦予勞動者應當享受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受最低工資標準保護。

妥善保存原始資料以便維權

市人力資源局提醒,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明確工資標準、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另外,妥善保存工作時間、加班時間、支取工資原始記錄等資料。當遇到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問題,勞動者可逐級向人力資源部門反映訴求,也可撥打熱線求助。

東莞市政府服務熱線12345

東莞市人力資源局服務熱線12333

法援指引——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guī)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根據有關規(guī)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幾項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對勞動者實行包吃包住,屬于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將此計算在勞動者的工資內,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貨幣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另外,試用期的工資具體數額雖然由用人單位自行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線。《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的工資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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