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公務員職務管理,合理任用公務員,規(guī)范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根據(jù)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章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必須貫徹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注重實績原則;
(三)民主、公開、競爭、擇優(yōu)原則。
第三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委任制公務員。
選任制公務員以及法官、檢察官職務的任免、升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聘任制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另行規(guī)定。
第四條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領導成員職務應當按照規(guī)定實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職
第六條公務員任職,按照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shù)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七條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和資格。
第八條公務員任職,應當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關規(guī)定。
第九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任職:
(一)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二)通過調任、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公務員隊伍的;
(三)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四)轉任、掛職鍛煉的;
(五)免職后需要新任職務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職的。
第十條公務員任職,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出擬任職人選;
(二)根據(jù)職位要求對擬任職人選進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guī)定履行任職手續(xù)。
第十一條公務員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計算。
第十二條公務員任職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確定級別。
第十三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任職務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三章免職
第十四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
(一)晉升職務后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二)降低職務的;
(三)轉任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第十五條公務員免職,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免職建議;
(二)對免職事由進行審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guī)定履行免職手續(xù)。
第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然免除,可不再辦理免職手續(xù),由所在單位報任免機關備案: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yǎng)的;
(二)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
(三)被辭退的;
(四)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章程有其他規(guī)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