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答: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是指女職工享受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公民、職工享有的權益,同時還享有國家對婦女規(guī)定的權益,包括女職工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權益、財產和婚姻家庭權益以及人身權利。
女職工的特殊利益是指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婦女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外,還享受國家針對女職工生理特點、體力狀況、“四期”的特殊情況等,對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所給予的特別保護,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以及對女職工在“四期”的特殊勞動保護。
2、女職工主要享有哪些勞動權益?
答:平等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障的權利;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保障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3、婦女就業(yè)是否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就業(yè)權利?
答: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yè)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guī)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4、什么是女職工“四期”保護?
答:是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保護。
5、用人單位應采用哪些措施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
答:(1)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wèi)生法律,法規(guī),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2)要采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安全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檢查。(3)要保障女職工的知情權,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4)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知識安全培訓,幫助女職工提高自我防護意識和技能。
6、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答: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7、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誰支付?
答: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y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8、女職工的產假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9、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用人單位降低其工資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足額支付懷孕女職工工資,不得因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而降低其工資。
10、在勞動時間內,哺乳期女職工的哺乳時間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11、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答:不可以。
12、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如何維權?
答: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