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育保險津貼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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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6生育保險津貼有了相關的調整,按158天發(fā)放,具體內容大家參考下以下信息。

5月25日,吉林省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基層指導處處長姜國民做客省政府門戶網站在線訪談,針對網友提出的修改后的《條例》實施中有關問題進行了答復。

不再發(fā)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能否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yōu)待?

姜國民:修改后的《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決定終生只生(養(yǎng))育一個子女的,由雙方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fā)給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意即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一個子女,不想再生育的,還可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待遇。1月1日以后生育一個子女的,不再發(fā)放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待遇。

意愿生育三孩以上夫妻需要部門審批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意愿生育二孩的還要不要審批?

姜國民:自1月1日起,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施行后,凡意愿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與意愿生育一孩的一樣,到村委會或城鎮(zhèn)社區(qū)登記,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發(fā)放二孩生育服務證。但意愿生育三孩以上的夫妻,需要縣級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

這里要強調一點:“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的”,由過去市級衛(wèi)生計生部門審批,報省衛(wèi)生計生委備案,改為同其他情形再生育一樣,由縣級衛(wèi)生計生部門審批。

按原《條例》規(guī)定未休完產假可順延

問:對于在3月30日前已經生育并在休假中的產婦,適用的產假為128天還是158天?

姜國民: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衛(wèi)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人社廳和省衛(wèi)生計生委《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中問題的解釋,3月30日,夫妻按原《條例》規(guī)定未休完產假和護理假的,按修改后《條例》規(guī)定的產假、護理假天數順延,已休完的不補休。

生育保險津貼已經改為按158天發(fā)放

問:現行生育保險政策規(guī)定生育津貼按照120天發(fā)放,能根據新的政策修改生育保險政策嗎?什么時間會修改?

姜國民:修改后的《條例》增加產假的規(guī)定是經過征求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意見作出的,特別是在聯合印發(fā)《條例》解釋時,省人社廳又進行了測算,并同意共同印發(fā)。表明生育保險津貼是從3月30日起已經改為158天。

獨生子女獎勵費未做較大調整

問:獨生子女獎勵費能否提高?

姜國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標準,是國家開始推行計劃生育時就明確的。各省(區(qū)、市)都沒有做出較大調整。目前國家和我省還有一些配套的對獨生子女父母老年的獎勵扶助政策,比如,明確了60歲以上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和兩女孩父母每月80元的獎勵扶助費政策;城鎮(zhèn)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獎勵2000 元的政策。還有一些就醫(yī)、扶貧等方面的扶助政策。這些政策都是為了維護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從多方面提高獎勵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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