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文號: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
發(fā)布日期:2014-3-20
生效日期:2014-3-20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NO:SC060166)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3月20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月20日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jù)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jù)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jié)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以及戶籍在本省而離開本省行政區(qū)域的公民。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公民有生育的權(quán)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quán)益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有共同的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zhí)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quán)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避孕、經(jīng)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輔以必要的行政、經(jīng)濟措施,引導公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工作,依靠科學技術(shù)進步,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并與發(fā)展經(jīng)濟、幫助公民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jié)合,建立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為 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開展生產(chǎn)、生活、生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