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社保年度我市社保繳費工資
和繳費費率有調整
根據《關于2016社保年度我市社會保險繳費工資上下限和繳費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江人社[2016]524號)的規(guī)定,調整我市2016社保年度(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社會保險繳費工資上下限。
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有調整,下限調整為2906元,上限為16575元。繳費費率按現行標準不變,仍為21%,其中用人單位為13%,職工個人為8%。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yè)人員參加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繳費工資上下限與企業(yè)職工一致,繳費費率為20%。
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在7月1日至12月30日期間,繳費費率和繳費工資上下限維持不變,繳費工資下限為2408元,上限為7224元(即2408元×300%),以單位參保的,單位按繳費工資的6.5%繳納,個人按繳費工資的2%繳納;以個人身份(含靈活就業(yè)人員)參保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個人按最低繳費工資的8.5%繳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個人按最低繳費工資的6.5%繳納。而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下限調整為2906元,上限調整為8718元(即2906元×300%),繳費費率調整另行通知。
工傷保險繳費費率部分調整。工傷保險繳費工資下限仍為1375元,上限為13527元。根據相關文件規(guī)定,7月1日起,實行八檔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在原來費率浮動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行業(yè)分類和行業(yè)差別費率,一類至八類行業(yè)的基準費率由低到高分別為各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4%、1.5%。個人不需要繳費。
失業(yè)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費率維持不變。繳費工資基數下限仍為1375元,上限為13527元,繳費費率為1%,其中用人單位為0.8%,個人為0.2%。
生育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亦作出調整。用人單位繳費工資不得低于江門最低工資1350元/月,上限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繳費工資上月職工工資總額超過13527元(即江門市201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509元×300%)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的,按照13527元乘以本單位工人數之積計算。
溫馨提示:各企業(yè)單位和靈活就業(yè)人員,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已按原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預收,7至9月間因政策變動造成預收數與應收數存在差額的,請到原申辦征收機構辦理補繳手續(xù)。繳費單位應于12月31日前補繳,逾期按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
附件:江門市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月繳納社保費最低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