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仲裁申訴被訴主體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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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仲裁申訴應慎重選擇被訴主體

案情:

張某以王某未支付其施工老板李某工資造成李某未及時支付其工資為由,以某休閑俱樂部為被訴人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由王某支付其工資。勞動仲裁委員會經查認為,被訴人某俱樂部系由王某所開辦未經注冊的用人單位,張某受聘于李某從事工程項目裝修工作,王某將其裝修項目發(fā)包給不具備用人資格的承包人李某承包,且未及時足額支付李某工程款,造成李某未及時支付張某的工資,王某應支付張某的工資,再依法向承包人李某追償,遂裁決由王某支付張某工資。王某以某俱樂部不是合法被訴主體,其與張某不存在勞動關系等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勞動爭議應是職工與單位之間因勞動條件(工資、工時、生活待遇等)、勞動合同的履行、錄用與調動、勞動保險、勞動保護以及勞動紀律和獎懲等勞動問題方面的爭議,而不包括其他。張某以未經工商注冊的某俱樂部為勞動爭議仲裁的被訴人屬仲裁主體錯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guī)定,裁定駁回王某的起訴,且仲裁裁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評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因仲裁裁決確定的主體資格錯誤或仲裁裁決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正是由于張某在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中未慎重選擇被訴對象,致使仲裁裁決未能發(fā)生法律效力,張某“欲速不達”,其合法的勞務報酬不能得到及時的法律保護,應當說這也給我們的勞工朋友提了個醒,在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一定要了解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切戒草率行事,落個事倍功半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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