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給勞動者帶來些什么便利和權益保障?
用人單位承擔更多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以前,勞動者申請仲裁,由于處于信息和資源的弱勢地位,不僅要承擔舉證責任,還要付出大量的維權時間和成本,負擔較重。孫寶樹表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一大特色就是減輕勞動者的負擔。
在舉證責任方面,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但同時考慮到用人單位一方在勞動爭議過程中,往往占據(jù)著信息和資源的優(yōu)勢,特別是掌握和管理著勞動者的檔案、工資發(fā)放、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情況和材料,勞動者一般無法取得,因此又對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做了特別規(guī)定,即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這部法律還明確,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這也將大大減輕爭議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負擔。”這減輕了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負擔,特別是對勞動者來說,大大降低了維權成本。
防止用人單位惡意拖延時間 部分案件可“一裁終局”
過去,曾有不少申請仲裁的勞動者抱怨,訴訟程序太復雜、時間太長,實在拖不起。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這一狀況將得到改變。
現(xiàn)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是“協(xié)商、調解、一裁兩審”,其中勞動爭議仲裁處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為兩個月,人民法院一審的法定一般期限為六個月、二審法定一般期限為三個月。一些用人單位為此進行惡意訴訟以拖延時間,使勞動者不能得到及時的法律救濟。因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仲裁環(huán)節(jié)規(guī)定部分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這意味著,今后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而發(fā)生的爭議,仲裁裁局即為終局裁局。這樣,有利于盡快解決勞動爭議,避免增加勞動者的維權時間和成本。
此外,《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審理期限,由原來的六十日減至四十五日,如果確需延期的,延長期限也由過去的不超過三十日縮短至不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