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人通知書
×勞人仲字[20 ]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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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委指定你(單位)為 與 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方代理人。請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來本委辦理有關事項。
本委辦公室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特此通知。
二○ 年 月 日
《指定代理人通知書》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五條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爭議案件,由于當事人沒有法定代理人等情況,需要指定代理人時使用的一種格式文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一般指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擔任其代理人,沒有近親屬的,指定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其代理人。
2.送達本通知書時,應使用送達回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