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當事人選擇的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yīng)自行向仲裁委員會披露并請求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
3.與本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關(guān)系, 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其他關(guān)系”是指:
(1)對于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2)現(xiàn)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或代理人,或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且離任不滿兩年的;
(3)兼職仲裁員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單位工作且離開不滿兩年的;
(4)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的;
(5)擔任過與本案有關(guān)聯(lián)案件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和代理人的;
(6)私自會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或者接受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7)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情形。
(二)當事人有權(quán)提出回避申請。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的回避, 由仲裁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