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鎮(zhèn)政發(fā)〔2015〕23號文件精神,現(xiàn)將鎮(zhèn)江市區(qū)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購買商業(yè)辦公用房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政府性購房補貼政策的補充說明
(一)對“個人購買首套普通住房,給予應納稅房價1%的政府性補貼;購買90平方米以上(不含90平方米)首套成品普通住房的,可再享受應納稅房價0.5%的政府性購房補貼(以合同備案日期為準)”政策的補充說明:
1、執(zhí)行時限:2015年8月1日至7月31日止,暫定一年,以合同備案時間為準。
2、購房要求:同時滿足①在我市購置的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②“房屋坐落”為市區(qū)范圍,包括京口區(qū)、潤州區(qū)、丹徒區(qū)和鎮(zhèn)江新區(qū)。
3、成品普通住房:是指房地產開發(fā)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在土地上新建并取得政府批準銷(預)售的精裝普通住房。
4、“首套”的認定標準:購房人(補貼申請人)名下無單獨擁有產權的住房。
5、執(zhí)行期內購買“期房”的處理:執(zhí)行時限內房屋未竣工交房的,須在補貼政策執(zhí)行期滿后三個月內,攜購房合同到補貼兌現(xiàn)窗口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的,視同自動放棄購房補貼,不予補發(fā)。所購商品房住房執(zhí)行期內已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記證的,須在10月31日之前完成辦證納稅及申請補貼,逾期未辦的,視同自動放棄購房補貼,不予補發(fā)。
6、“政府性購房補貼”與“人才安居購房補貼”政策不可以同時享受。
7、補貼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該類“購房補貼”。
8、享受拆遷(征收)補償稅收減免的房產不再給予購房補貼。
9、補貼申請人所購房產允許有共有權人。
(二)對“為鼓勵大眾創(chuàng)業(yè),對一次性購買已批準銷售、屬同一開發(fā)項目且購房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下的商業(yè)、辦公用房,給予應繳契稅30%的政府性購房補貼;對一次性購買已批準銷售、屬同一開發(fā)項目且購房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商業(yè)、辦公用房,給予應繳契稅50%的政府性購房補貼”政策的補充說明:
1、執(zhí)行時限:2015年8月1日至7月31日止,暫定一年,以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間為準。
2、購房要求:同時滿足①在我市一次性購置的已批準銷售、屬同一開發(fā)項目的商業(yè)、辦公用房;②“房屋坐落”為市區(qū)范圍,包括京口區(qū)、潤州區(qū)、丹徒區(qū)和鎮(zhèn)江新區(qū)。
3、執(zhí)行期內購買“期房”的處理:執(zhí)行時限內所購房屋未竣工交房的,須在補貼政策執(zhí)行期滿后三個月內,攜購房合同到補貼兌現(xiàn)窗口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逾期未辦理或未按規(guī)定繳納契稅的,將視同自動放棄購房補貼,不予補發(fā)。所購商品房住房執(zhí)行期內已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記證的,須在10月31日之前完成辦證納稅及申請補貼,逾期未辦的,視同自動放棄購房補貼,不予補發(fā)。
4、“政府性購房補貼”與“人才安居購房補貼”政策不可以同時享受。
5、補貼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該類“購房補貼”。
6、享受拆遷(征收)補償稅收減免的房產不再給予購房補貼。
7、補貼申請人所購房產允許有共有權人。
二、政府性購房補貼辦理流程
(一)補貼申請
購房補貼申請人到地稅部門“咨詢窗口”申請購房補貼,領取《房屋信息查詢函》。購房補貼申請人須攜帶以下材料(原件):身份證、契稅完稅憑證。
購房補貼申請實行屬地管理,即購房補貼辦理與房產證辦理在同一地點。
各區(qū)辦理地點如下:
1、市區(qū)(京口、潤州):市房產大廈(中山東路170號)
2、鎮(zhèn)江新區(qū):鎮(zhèn)江新區(qū)房產管理處(新港西路11號)
3、丹徒區(qū):丹徒房產交易大廳(谷陽大道276號)
(二)房產認定
購房補貼申請人憑地稅部門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詢函》、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房產登記管理機構的相關窗口辦理房屋信息查詢。房產登記管理機構查詢后向購房補貼申請人出具《房屋信息查詢結果復函》。
(三)補貼兌現(xiàn)
市地稅部門受市財政部門委托,在房產登記管理機構設立地稅窗口代為發(fā)放購房補貼。購房補貼申請人憑《房屋信息查詢結果復函》原件,購房發(fā)票、契稅完稅證、銀行卡(可透支的不行)、身份證等原件及復印件到窗口辦理,審核后15天內將補貼款打到申請人銀行卡,已發(fā)補貼的在購房發(fā)票、契稅完稅憑證上蓋章備注。購房補貼限本人辦理及領取。
(四)其他事項
具體補貼申請受理時間詳見各兌付點公告或電話咨詢。
政策咨詢:85581827(市住建局房產處)
辦理咨詢:12366-2(市地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