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流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guī)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2)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xiàn)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fā)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3)公民需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應攜帶居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辦理時提供本人近期符合二代證標準的彩色相片圖像,換領證的帶原申領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證。
(4)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身份證。申領臨時身份證的公民,應由縣、市(區(qū))公安局(分局)核驗居民戶口簿,交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兩張,填寫《臨時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后辦理。
辦事時限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后的三日內(nèi)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fā)給申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