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nèi)容 | 本市在港、澳出生尚未取得港、澳居留權的嬰兒補報出生登 |
法律依據(jù) | 《關于辦理出生入戶手續(xù)時查驗計劃生育證明的通知》 《關于貫徹實行市政府有關辦理出生入戶手續(xù)時查驗計劃生育證明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印發(fā)貫徹國務院省政府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 |
數(shù)量及方式 | 無數(shù)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核準。 |
條件 | 夫婦雙方或一方為在我市有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其在香港、澳門出生的子女 |
申請材料 | 1、港澳地區(qū)的出生證明; 2、入戶子女入境證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3、父母結婚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4、父母雙方的戶口簿和身份證,父母一方有港澳身份的同時提供其港澳身份證件和《港澳居民往來內(nèi)地通行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5、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 |
申請表格 | 本市居民在港、澳出生子女申報入戶表 |
申請受理機關 | 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決定機關 | 各公安派出所或深圳市公安局。 |
程序 | 1、嬰兒父母持以上申請材料到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并如實填寫《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 2、派出所戶籍民警審核后出具受理回執(zhí),逐級呈報分局、市局主管部門核準; 3、經(jīng)審核批準入戶的,由派出所通知申報人父母持回執(zhí)、身份證和戶口簿到擬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xù)。 |
時限 | 對于須呈報核準的事項,派出所受理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nèi)呈報分局,分局在10個工作日以內(nèi)出具審核意見并報送市局,市局在40個工作日以內(nèi)作出批復。受理和決定機關認為需調(diào)查或技術鑒定的,調(diào)查及鑒定期限不計入工作時限。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無。 |
法律效力 | 經(jīng)批準后方可辦理戶口登記手續(xù)。 |
收費 | 不收費。 |
年審或年檢 | 無。 |